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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1, 2010

Re: [課業] 刑訴/搜索

作者: 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訴/搜索
時間: Sat May 1 22:42:51 2010

※ 引述《wanjane0319 (pRinCeSs wAwa)》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司五 刑訴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刑訴 第八章 強制處分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訴訟法大意測驗題庫
: 4.想問的內容:根據刑訴§128-1 第三項
: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關聲請搜索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5.想法:
: 檢警不服法院駁回其搜索票之聲請者 該如何救濟
: 答案是不得聲明不服 感到疑惑...
: (問題一:為什麼不可以?除了法律規定這個解釋 有沒有其他的解釋?)
: 也很努力的把搜尋的條文看完 卻找不到救濟的方法
: (問題二:該如何救濟?)
: 同學一直笑我問了個很笨的問題...
: 說法律本來就很多沒有為什麼 死背就是了= =
: 害我不敢問老師 (怕又被笑阿)
: 所以想上來請教板上各位

對於法院的決定,能否要求另外上級審的審查,
其實不需要硬背,對於背後理論的討論,
會有助於將來的記憶,甚至對於刑事政策形成的理解,都有幫助,
基本的出發點是:程序安定、快速、權利救濟之間的平衡,以及其他利益考量。


從刑事程序來說,一般而言,
法院的意思表示分為判決及裁定兩種,另外一種比較獨特的是「處分」,
判決,是對實體上的刑罰權為決定的表示,
裁定,是指對於程序上以及部分實體上的事項表示,
處分,是針對羈押、搜索等基本權干預事項,另外分出來的表示,


對於被告而言,(有罪)判決是對基本權的干預,
因此必須至少要給一次全面的救濟機會,
處分也是,
因此,針對判決、處分,分別有上訴和準抗告的機會,
而也因為判決和強制處分都已經做成,
因此刑事程序上的快速、安定要求會顯得不重要,
重要的點會是被告的權利救濟。


從這一點看來,程序上的裁定事項,
反而應該是例外開放救濟的,
針對權利干預較大的裁定,才會開救濟管道。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04條)


回到原作者的提問,
搜索的聲請,不得抗告的原因,
理由在於,程序安定的理由並不存在,
並且在此情形,程序要求快速的理由可以說比較小,
對於而由於提出聲請的一方,並沒有干預基本權的問題,
因此立法設計上會有不准抗告的情形。


至於目前立法上,尤其是針對羈押或者其他可以讓檢察官抗告的情形,
顯然就沒有辦法從以上的理由加以解釋,
(扁案的羈押抗告權問題,請參照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文章)
這時候,就必須從其他角度出發,
而這些角度,包括檢察官作為當事人、檢察官監督法院裁判正確性、公益考量等。


另外,
請一併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以下、第416條,
以及某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至少一次權利救濟),


相同的思考理路,也可以一併理解刑事程序上的嚴格證明、自由證明等問題,
不過這是題外話,在此不贅。




最後,如果提問會被老師笑,
那真正該檢討的不是你,是那個笑你的老師,
以上,卓參。












2 comments:

  1. 推 hoboks:推推 05/01 22:50
    推 darkman:是酌參吧 05/01 23:16
    推 wanjane0319:謝謝I大詳解 幾乎將來龍去脈一一細數~大感謝!!!雖然 05/01 23:50
    → wanjane0319:後面一兩段 對我來說還有點深奧 我會再反芻幾次的!!! 05/01 23:51
    → wanjane0319:真的萬分感謝!!!!! 05/0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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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 heypresto:感謝!! 05/02 02:16
    → inflames:檢警聲請搜索票本來就不是在主張權利,法院駁回也沒有 05/02 03:06
    → inflames:侵害到檢警的任何權利。權利未受侵害,何來救濟? 05/02 03:07
    → inflames:至於羈押允許檢方抗告,原因在於,羈押的目的在保全被告 05/02 03:09
    → inflames:並防止串供滅證,在拘捕前置主義下,聲押時被告必然已經 05/02 03:10
    → inflames:知悉偵查程序的進行,不當駁回的結果,就是提醒被告快點 05/02 03:12
    → inflames:去逃亡或湮滅證據。 05/02 03:12
    推 Jackoneone:佛心來得∼ 推推推∼ 05/02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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