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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8, 2010

Re: [課業] 刑法/競合

作者: awanderer (water)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競合
時間: Wed May 19 10:05:35 2010

※ 引述《tinypomelo (踢尼又~)》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刑法分則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他人分享的考題
: 4.想問的內容:
: 甲乙缺錢,同謀將在開車回家路上的丙攔下,由甲開丙的車,乙監視丙
: 帶到偏遠山區的小屋,後甲乙恐嚇丙交付100萬,丙因心生畏懼,簽發100萬支票
: 甲乙放人後下山順利兌現。
: 5.想法:
: 甲乙以共同正犯的方式觸犯刑法302 304應該沒問題
: 小弟不知道有沒有成立346以及347,又這兩條是有可能並存的嗎?
: 若有可能並存,346跟347又應該如何論罪科行呢?
: 希望板上各位提供意見以及看法,感激不盡~


347的構成要件是意圖勒贖而擄人

客觀上只要有擄人,主觀上有勒贖的意圖就該當本罪
至於事實上有沒有勒贖的行為在所不問

若擄人之後不但有勒贖的意圖,還實現了勒贖的行為時
此時勒贖之行為應該如何評價

小弟認為應該要視此行為之"行為數"為何來討論

本題中甲乙基於勒贖犯意,強擄丙後勒贖之,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從一重347

若認為甲乙先懷有勒贖之意圖而擄人,後起意實現勒贖之者

意圖勒贖而擄人(347)與勒贖(346)為兩個行為者

因勒贖行為僅係實現勒贖之意圖,應評價為與罰之後行為而不另成罪


以上




很久沒碰刑法了,憑記憶回答
小弟若有誤人之處,還請多多指教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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