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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y 5, 2010

Re: [課業] 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

作者: lawguitar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
時間: Wed May 5 21:32:03 2010

※ 引述《asonlyas (asonlyas)》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
: 時間: Wed May 5 18:32:25 2010
:
: 4.想問的內容:民訴第483條
:
: 我想問的是到底何謂訴訟程序進行中啊?
:
:
: 5.想法:訴訟程序進行中 = 原告起訴後 ~ 案件結束前,
:
: 在這之間的裁定除了法典裡有寫可以抗告除外,
:
: 其他的統統都不可以抗告 → 這樣對嗎??

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係指「各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終結前;
此外,縱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但法律例外明文允許者,
亦得對之提起抗告。
:





1 comment:

  1. → CrazyMarc:258第1項,對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5/05 18:53
    → CrazyMarc:法條有限定於聲請人或相對人嗎?許訴之變更或追加固然是 05/05 20:18
    → CrazyMarc:不利,但是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對相對人有聲明 05/05 20:19
    → CrazyMarc:不服的必要嗎?如果沒有,法條上加這些文字豈非贅文? 05/05 20:20
    → CrazyMarc:從285第1項,不論允許或不許,均不得聲明不服來看,該項 05/05 20:21
    → CrazyMarc:規定真的只針對相對人? 05/05 20:21
    → CrazyMarc:我跟你講36條你又跟我跳255...很好,簡單問你,當法院不 05/05 20:39
    → CrazyMarc:許追加或變更,對被告有不利益?既無不利益,規定其不許 05/05 20:40
    → CrazyMarc:聲明不服是否法條贅文? 05/05 20:40
    → CrazyMarc:從1F的推文就跟你講了,258第1項,不得聲明不服指「允許 05/05 20:49
    → CrazyMarc:合併追加」和「不許合併追加」,如果只針對被告,很明顯 05/05 20:49
    → CrazyMarc:「不許合併追加」的不得聲明不服根本是沒有實益 05/05 20:50
    推 CrazyMarc:看來是我對第1項的解讀有誤,確實,應以第2項處理 05/05 21:34
    推 CrazyMarc:也就是說,該裁定駁回是類似一般起訴不合法?所以在判定 05/05 21:38
    → CrazyMarc:上是獨立於原訴之外,不以為在原訴訟程序中而不許抗告? 05/05 21:39
    → lawguitar:不是類似,而正是起訴不合法,因為訴之變更追加的動作, 05/05 21:41
    → lawguitar:正是提起一個新訴,來取代原訴或追加在原有的程序上。 05/05 21:42
    推 CrazyMarc:所以說,准許追加合併的裁定與駁回的裁定,性質上就不一 05/05 21:43
    → CrazyMarc:樣了對吧?還是說仍然一樣,只是例外不許被告聲明不服? 05/05 21:44
    推 asonlyas:再問一下,第一審訴訟程序開始是...法院按鈴?遞起訴狀後? 05/05 21:47
    → asonlyas:二審訴訟程序開始是?..合法上訴後? 不好意思我真的不知道 05/05 21:50
    → lawguitar:允許或認無變更追加之裁定,並未終結該審級之訴訟, 05/05 21:55
    → lawguitar:這是與駁回之裁定不同之處,而法律基於若干考量,才明定 05/05 21:56
    → lawguitar:對允許或認無變更追加之裁定,完全不得聲明不服; 05/05 21:57
    → lawguitar:亦即亦不得請求並受上級法院審判。 05/05 21:57
    推 CrazyMarc:感謝,又救了一題  ̄▽ ̄ 05/05 21:57
    → lawguitar:至於訴訟繫屬發生的時點,學說上是有不同見解的;通說 05/05 21:58
    → lawguitar:認為是「起訴時」,亦即若係以訴狀起訴,是以訴狀到達 05/05 21:59
    → lawguitar:法院時為準;若是例外以言詞起訴,則是以筆錄作成時為準 05/05 21:59
    → lawguitar:而在第一審法院未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將上訴狀、訴訟 05/05 22:03
    → lawguitar:卷宗等文件送交上級法院時,該訴訟即繫屬於第二審。 05/05 22:04
    推 asonlyas:謝啦!! 05/05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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