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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y 5, 2010

Re: [課業] 行政法/獨立機關

作者: crazytaxi (手段精確•身段優雅)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行政法/獨立機關
時間: Thu May 6 10:24:16 2010

※ 引述《seedpig (這世界太過於無聊)》之銘言:
: 1.考試科目:行政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獨立機關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5地3
: 4.想問的內容:
: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獨立機關之特徵
^^^^^^^^^^^^^^^^^^^^^^
: (A) 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4 條 第 1 項: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 (B)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 條 第 2 款: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 (C) 機關之層級為二級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4條第1項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第6條第3款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第21條第1項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
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
,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第 32 條 第1項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2項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3項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
務之繁簡定之。

綜上法條,個人淺見認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中的獨立機關,
不一定是二級機關,所以法條中才會出現「相當二級機關的獨立
機關」這樣的文字。
況且,獨立機關設立的目的本來就是要獨立於科層行政體制之外,
不論形式上為幾級機關,上級對之也只能做合法性監督,僅體制上
使其隸屬於行政院。

所以,我覺得(C)選項似乎有誤,亦即二級機關並非獨立機關的特徵。

: (D) 採合議制,名稱為委員會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 條第2款 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第 6 條第1項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參照以上法條,個人認為(D)選項並無錯誤,獨立機關為合議制的委員會。

許多人提到「中央銀行」,似乎認為中央銀行是獨立機關但非合議制機關。

個人參照以下法條認為中央銀行仍為合議制機關,僅名稱非委員會。

中央銀行法

第 5 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
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
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第 6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章則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設立及撤銷之審議。
七、本行各局、處、會正副主管及分行經理任免之核定。
八、總裁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
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第 9 條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簡任,任期均為五年,期
滿得續加任命。

第 10 條 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
總裁處理行務。
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
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另外,我印象中,中央銀行為獨立機關,是大法官在做成解釋時所認定的。
(好像是釋字585、613、633、645號,其中一號的解釋理由書。)

: 答案:(D)
: 5.想法:
: 我想問為何不是 (C)
: 因為獨立機關不是可以設計成三級機關
: (D) 在舊法第3條第2款提到,獨立機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 為何反而不是特徵

以上,若有錯誤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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