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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9, 2010

Re: [課業] 刑法/刑責

作者: BBSGOD (春風和米粉)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刑責
時間: Sun May 9 21:16:52 2010

※ 引述《ppsor (what should I do)》之銘言:
: 謝謝兩位好心的回答~ 不過不好意思 我還是有點疑問是
: 關於第一題:乙女是否也要負起作為殺人故意呢?(因為其將麵轉給丙吃)
^^^^^^^^^^^^^^^^
題目這樣問沒人看得懂啦 這樣只有討論主觀而已


精確設定題目

乙的確知道這碗面有毒,也知道丙吃下去後會死掉,還是把麵移轉給丙吃。

此時 乙有殺人故意且已為殺人行為之實行

又,承前述

甲看到乙把麵轉給丙吃 不論是最近親屬關係或是以危險前行為來看

甲對於丙的生命負有保證人地位之作為義務

所以甲眼睜睜的看著丙把麵吃下去而不阻止

也應認為甲有不作為殺人的未必故意

且其能作為而不作為也應此導致風險產生

惟,此時發生的丙死亡結果 應由誰負責 不無疑義

本件甲乙行為與丙死亡結果的因果流程

我認為是 乙作為─甲不作為─丙死亡

此時甲乙二人的行為對於丙之死亡結果都有條件的因果關係

但是對於乙來說 乙的殺人行為是否既遂尚須以甲有無作為論斷

此時的甲就像是那個送重傷病人去醫院一定出車禍的救護車

或是那個一定會把重傷的傷者弄死的醫院一樣

都是阻斷乙殺人行為的第三人介入因素

因此 本件丙死亡的結果應由乙負責

而甲應負殺人未遂之責

不過話說回來

如果乙早就知道甲有下毒 而且乙也知道把麵給丙吃的時候 甲不敢吭聲

這時候乙掌握了本件的整體因果流程

應該認為甲是本件的殺人正犯 而乙是正犯後正犯



: 關於第二題:因為甲是往B的肩部砍一刀 那這樣是否也可以說是重傷致死呢
: 而丙這樣可以算是共犯過剩嗎?
^^^^^^^^
這是說去實行的共犯所為比犯意聯絡所認定的行為還要嚴重

本件應該是相反

甲乙丙三人的犯意聯絡是殺人故意

但是丙最後是重傷害致死

甲乙兩人所應負的刑責還是跟丙一樣

都是重傷害致死



甲乙丙三人的犯意聯絡是重傷害

結果丙進去就想要把B殺死

此時甲乙兩人應為重傷害致死(因為對於丙會把人砍死這件事情有預見可能性)

丙為殺人既遂











: 謝謝回答唷~~
: ※ 引述《IMDACO (DACO)》之銘言:
: : 一、先有殺乙之直接故意+作為,後有殺丙之間接故意+不作為,前後二行為數罪併罰。
: : 二、設尋仇 = 欲砍死A。
: : 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犯罪既遂,亦不影響其他共同正犯之責。
: : (意思之聯絡→271I,行為之分擔→271I)







1 comment:

  1. → panda101:放榜後一兩天~ 05/09 22:01
    → morphine0821:約11月中過後放榜 05/09 22:02
    → panda101:沒那麼晚放第一階段啦,今年10月中成績單就寄來了~ 05/09 22:04
    推 lkf822:樓上已經收到"今年"的司法官考試成績單了啊@@(大驚^^) 05/09 22:29
    → panda101:XD 是去年 冏= = 05/09 22:34
    → morphine0821:今年坐時光機的好像比較多.. XD 05/09 22:59
    推 lkf822:記得97年是10月27日第一階段放榜~大約過三天就收到掛號了~ 05/09 23:08
    → ceres1209:97年我是放榜隔天就收到了 05/09 23:16
    推 xebec:推最後一句 05/09 22:34
    推 koichielaine:在補習班交到談得來的朋友很重要!! 05/09 22:18
    推 besselwantc:好一個刀中不二 05/09 22:37
    推 dreamrei:有一種看到自己的感覺="= 全職考生推推~ 05/09 22:55
    推 akuei67:選自己最適合的方式~有的人一天可以唸很多 有的人步行 05/09 23:05
    → akuei67:不 05/09 23:05
    → wind654321:推樓上 沒有一種方式 適合所有人!!! 05/09 23:09
    → wind654321:只有真切了解你自己,才能選擇適合你自己的方式! 05/09 23:10
    推 jianoon:我也還沒想到後路 因為總認為自己用不到 05/09 23:17
    推 SinoHuang:題目只說乙起疑。起疑可以只是怕裡面有瀉藥。 05/10 00:18
    → SinoHuang:以「不知道有什麼怪東西」推到殺人故意,難矣。 05/10 00:18
    → SinoHuang:而甲下毒後等價客體錯誤,殺人既遂。前面有人說明過了。 05/10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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