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osita (豆西塔)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民法修正新條文5/26公布
時間: Thu May 27 17:48:06 20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7971號令修正公布
第746條條文;並增訂第753-1條條文。
第七百四十六條(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解釋/判例】48年臺上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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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inkyWang:TMD... 05/27 17:53
ReplyDelete→ PinkyWang:不會一次一起修唷!5/19親屬編,隔一個禮拜換債編,很好 05/27 17:56
→ PinkyWang:玩是嗎?? 05/27 17:57
推 jackyjay:746原條文少打第四項: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05/27 18:08
ReplyDelete推 akuei67:請問一下 746本來的四還有嗎?還是刪除了?? 05/27 18:15
→ akuei67:不好意思....我剛才看到樓上講XD 05/27 18:16
→ dosita:已更正... 05/27 18:22
推 BERICHMAN:原po消息正確,賴老師在課程結束前已預告!^^ 05/27 21:18
→ BERICHMAN:真的如老師所言,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05/27 21:20
→ BERICHMAN:成文法可以弄的跟非成文法一樣天天修,世界奇蹟! 05/27 21:21
推 deat:可見立法委員素質之一班,真的是世界奇蹟呀∼ 05/27 21:46
→ dosita:只能用"不可思議"四個字 形容. 05/27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