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yneverland (看遠一點)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強執/停止執行
時間: Thu May 20 21:49:42 2010
1.考試科目:司律三等/強執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第2章第4節第4款強制執行之停止p2-82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高點強制執法王呂律師編著2009年4月9版
4.想問的內容:
強執為求迅速實現債權人權利,故於第5條第3項規定,強執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得續行強制
執行,惟書中提到98年6月10日民法修法前,若強執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若為限定
繼承,為達公平受償的目的執行程序應停止,請問修法後民法第1148條2項已採概括限定
繼承,強執開始後債務人死亡應如何處理?
5.想法:
由於手上沒有其他教科書,目前只想到了兩種說法
其一為依第5條3項不停止執行,而於立法論上補陳應修法因應
其二為考量民法修正立法意旨及修正前作法之目的,強執開始後債務人死亡,
執行程序即應停止
不知是否改版有增補或思慮未周
望板上高手指點,謝謝大家
Thursday, May 20, 2010
[課業] 強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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