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nplaying (希望一覺醒來全都會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地方自治/財劃法/房屋稅
時間: Sat May 1 18:10:36 2010
1.考試科目:地方自治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財政收支劃分法之統籌分配稅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財政收支劃分法法條
4.想問的內容:
第十二條(直轄市及縣市稅範圍)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
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
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
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
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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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 是否應為這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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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1, 2010
[課業] 地方自治/財劃法/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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