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erdammt (flash hater)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訴 預備合併的上訴
時間: Fri May 7 12:27:45 2010
1.考試科目:
民訴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訴之客觀合併的預備合併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喬律師民訴(一) 預備合併那邊
4.想問的內容:
預備合併的訴訟型態中
假設原告甲先位聲明敗訴 備位聲明勝訴
此時原告甲可就先位部分上訴 而被告乙亦可就備位部分上訴
(這部分不太了解 既然原告備位都有理由了 為何還能上訴,難道是因為採形式不服說
敗訴部分本來就可救濟?)
惟預備合併之上訴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限制,也就是上級審法院不能對甲認定備位敗訴
也不能對乙認定先位勝訴
那這樣不就卡在那邊了嗎?@@
5.想法:
不知道 我民訴超爛 一輪都還沒念完
不過我在想如果一開始就預備上訴採 "上級審法院不得就未經上訴之他部審判"的說法
(傳統實務跟部分學者所採)
這樣就不會產生上述問題了吧?
那麼如果是採有附隨一體效力的見解 該如何解決這問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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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6, 2010
[課業] 民訴/預備合併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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