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idohichi (阿一)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詐欺(行乞.賣愛心筆..等)
時間: Thu May 27 17:41:27 2010
個人認為動機錯誤是指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緣由錯誤,
由於相對人並不知道且通常無從得知表意人心中的動機,
所以動機錯誤不得表意人撤銷,以維護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
在動機錯誤的情況下,如果相對人明知錯誤,亦不影響意思表示效力。
因為相對人縱使知道表意人為動機錯誤,仍不足以作為轉嫁表意人料事錯誤之風險事由。
可是當相對人以違反誠實信用之方式,利用表意人的動機錯誤而締約時,
若主張表意人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則形成權利濫用。
這是從民法王澤鑑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的說明整理之。
雖然本題是有關刑法的問題
但原文中說若街友假裝受傷行乞導致行人交付錢財救濟之,
則行人的動機錯誤應是街友導致的原因,
應可作為轉嫁表意人動機錯誤之風險事由。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有誤,請多多指教。^^
※ 引述《pearl37651 (讓安靜給自己冷靜)》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看到新聞想到的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新聞出處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27/today-so1.htm
: 4.想問的內容:街上街友行乞(沒受傷假裝受傷).
: 說賣愛心筆其實非公益目的
: 5.想法: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構成要件:1.使人陷於錯誤
: 2.他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者
: 如果假裝受傷博的他人同情心(是否成立使人陷於錯誤),
: 然後就給他(ex.街友)錢(使人交付財物)
: 是否成立詐欺罪?!
: 而且這種通常都很愛騙學生類,若未滿20歲的話,就為準詐欺罪
: (現上這種街友博得同情真是令人感到憤慨)
Thursday, May 27, 2010
Re: [課業] 刑法/詐欺(行乞.賣愛心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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