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tski (ガホェヒ)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刑總
時間: Sun May 23 15:55:26 2010
→ SinoHuang:但傷害健康的毒藥,與人人天天吃的鹽,似頗有性質差異。 05/23 15:30
→ SinoHuang:即前文一再探討,法所容許與否之風險問題。 05/23 15:31
→ SinoHuang:若以藥物誘發器官衰竭,亦非自然死亡,應有殺人罪適用。 05/23 15:33
抱歉,覺得用推文實在麻煩,所以就再佔一下版面,表達我對殺人故意的看法。
我覺得主觀面的"殺人故意"之重點,不在於行為人是餵食毒藥或是鹽巴,
也不在於餵食的物品與死亡結果究竟有何關連性。
重點是在於行為人有無預見行為客體死亡之結果,並有意欲使其發生。
舉個常見的不能犯例子說明:
A以為砂糖能殺人,因此拿砂糖下在B的飲料當中。
在本例一般都會認為A具殺人故意,至於其行為不能,能否成立不能犯不罰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Sunday, May 23, 2010
Re: [課業] 刑法/刑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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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noHuang:但傷害健康的毒藥,與人人天天吃的鹽,似頗有性質差異。 05/23 15:30
ReplyDelete→ SinoHuang:即前文一再探討,法所容許與否之風險問題。 05/23 15:31
→ SinoHuang:若以藥物誘發器官衰竭,亦非自然死亡,應有殺人罪適用。 05/23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