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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rch 28, 2010

Re: [課業] 行政法/私有公物

作者: anotherwall (The dreams we have)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行政法/私有公物
時間: Sun Mar 28 13:39:34 2010

※ 引述《saidohichi (阿一)》之銘言:
: : 推 anotherwall:以國賠法第3條物之責任 通說認為是否為"公有"並不重要 03/28 10:15
: : → anotherwall:重點是國家有無管理權(所以會包含私有公共設施) 03/28 10:17
: : → anotherwall:例如國家有介入養護的既成道路(公物設定+有管理權) 03/28 10:21
: : → anotherwall:亦應有國家賠償的適用 參考看看 03/28 10:23
: 由於文章已經被洗到很前面加上要講的有點多,所以回文。
: 既成道路應屬公用地役關係,係屬他有公物,並非私有公物。

既成道路是公法役權關係沒錯 但是所謂的"有"是描述所有權的歸屬
他有跟私有意思都是不屬國家所有 意義應為相同 他有只是實務上用語
eg.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使用他有公物一詞

: 私有公物係指私人提供公眾使用之物,例如私有的公園、博物館等,
: 如此類私有公物非由國家或行政主體直接提供作為公共目的使用、並
: 屬行政主體有管理之事實狀態者,自然非屬公物。

沒錯你舉的例子 本來就不是公物阿 怎麼會稱做私有公物???
公物概念要素 1. 直接作為公共目的使用
2. 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
成立關鍵:公物設定行為(提供公用)(Widmung)
但學說實務都承認因事實而提供公用(時效完成而存公用地役關係)
eg.釋字400號
另外陳敏大法官認為事實形成亦是公物設定(可能是誤解)

你舉的例子 私有的公園、博物館絕對不是公物 是私有私物
eg.奇美博物館 許文龍的(私有) 雖然開放給一般民眾參觀
但是沒有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無管理權)
更沒有公物設定或事實形成(沒有人會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吧...)
所以說私有的公園、博物館是私有私物 自然與國賠無關

真正的私有公物(或者實務上說的他有公物)
eg.行政機關所租用辦公大樓
既成道路
私有古蹟有爭議(陳愛娥老師認為否定 但是學界普遍應該是肯定)

: 我在想法的地方有講到,公物並非以公有為必要,但是私有公物如果
: 是由私人提供、所有、有管理權等,如行政主體無管理權限者,
: 應無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
: (但如果國家有基於租賃或其他權限而有管理權等,有管理之事實狀態即有國家責任
: 之適用)

設置和管理的落差 才是國賠法第3條最麻煩的問題
公辦公營(自行管理) 政府採購(承包外包─行政助手)
公辦民營(獨立型行政助手) 民辦民營(BOT)等如何適用國賠?
有興趣可以看詹鎮榮老師跟林三欽老師等人的討論
及修正草案的變革(不贅述 不然打完也天黑了)
例如市立醫院但是政府委託民營(如萬芳醫院)
還是不能國賠 是私法問題(惟草案及學界皆有調整)
尤其'08跟'09的草案有落差

到底私有公物能不能國賠?
目前實務還是以管理權有無釋出為斷
私有公有並不是重點
所以在國家有進行養護(鋪柏油等)
仍應有國賠適用

其實最基本的問題是...什麼私有公物?
我沒看過你用的課本不能說什麼
但是你舉的例子跟我認知的概念有所落差
所以把我一點淺見提出來給大家討論

: 這是參考陳治宇老師行政法課本的內容跟說明歸納出來的,
: 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公物部分主要參考陳敏 行政法總論
還有一點個人心得供參考







1 comment:

  1. 推 anotherwall:以國賠法第3條物之責任 通說認為是否為"公有"並不重要 03/28 10:15
    → anotherwall:重點是國家有無管理權(所以會包含私有公共設施) 03/28 10:17
    → anotherwall:例如國家有介入養護的既成道路(公物設定+有管理權) 03/28 10:21
    → anotherwall:亦應有國家賠償的適用 參考看看 03/28 10:23
    推 sasman:陳志宇這部分是參照李震山 行政法導論 的確有區分 03/28 14:16
    → sasman:私有跟他有公物 這只是學術見解不同吧 03/28 14:17
    → sasman:私有公物定義是:由私人提供公用者 03/28 14:18
    → sasman:不過我想不管有無區分 一樣都是不適用國賠法的 03/28 14:20
    → sasman:所以應該是沒有區別實益 03/28 14:20
    推 sasman:我想這樣區分是因為公用地役和私人博物館一樣是私人所有 03/28 14:23
    → sasman:提供公眾使用 但是一個是他有公物一個卻是私有私物 03/28 14:24
    → sasman:差別只在行政主體或是私人管理使用 03/28 14:25
    推 sasman:為何不稱作私有私物是因為他還是有供公眾使用而一般私物 03/28 14:28
    → sasman:只供自己使用 為了區別 才稱作私有公物 03/28 14:29
    → sasman:以上是個人想法 03/28 14:29
    → anotherwall:感謝樓上提醒!我翻了李震山大法官的書 的確他有區分 03/28 14:37
    → anotherwall:可能是基於私人博物館其公益性質而來 03/28 14:39
    → anotherwall:不然像飯店餐廳一樣 稱為公共場所即可 03/28 14:40
    → anotherwall:就其設置(私人)與管理(私人)無國賠法適用沒錯 03/28 14:41
    → anotherwall:但是在他有公物狀況下 設置(私人)管理(國家) 03/28 14:43
    → anotherwall:學界通說應有國賠法適用 判決我沒找到 但實務應也如此 03/28 14:45
    推 sasman:他有公物原則上有國賠適用沒錯 03/28 14:46
    → anotherwall:我的想法很單純 明明不是公物為什麼要叫公物? 03/28 14:46
    推 sasman:是因為想強調"供公眾使用"之目的 所以區分他有跟私有 03/28 14:50
    → sasman:我認為是這樣 03/28 14:51
    推 sasman:他有公物可參照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27號判例 03/28 14:54
    → anotherwall:李對他有私有的區分 看是由行政提供還是私人提供公用 03/28 14:54
    → anotherwall:我的疑問是 在他私有公物的定義中 當然有別於一般私有 03/28 14:55
    → sasman:對阿沒錯 因為一般私人住宅跟私人博物館使用目的不同所以才 03/28 14:56
    → sasman:區分成純粹私物跟私有公物 03/28 14:56
    → anotherwall:公共場所 但是私有公物非屬公物卻又叫公物? 03/28 14:57
    → sasman:因為公物的定義是直接供公眾使用並處於行政主體支配之下 03/28 14:58
    → sasman:私有公物只符合"直接供公眾使用" 類似於公物又不是公物 03/28 14:59
    → anotherwall:私有公物有在行政主體支配下嗎?可能有博物館法之類的? 03/28 15:00
    → sasman:"私有" "公物" 中 "私有"是指私人所有私人管理維護 03/28 15:01
    → anotherwall:回太快... 03/28 15:01
    → sasman:"他有""公物"中 "他有"私人所有但是卻由國家負管理之責 03/28 15:02
    → sasman:然後李定義中的他有"公物"還有私有"公物"都是公益性質 03/28 15:03
    → sasman:所以才稱作公物 然後在以"他有"跟"私有" 作區分 03/28 15:04
    → anotherwall:我懂了 他的私有公物是私人管理維護的類似公物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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