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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16, 2010

[課業] 民法/收養關係 繼承權

作者: gjknil (2010)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收養關係 繼承權
時間: Sun May 16 18:55:07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親屬篇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民法親屬篇第1077條


4.想問的內容:

如被收養人有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之收養關係者,其與同胞兄弟姐妹間有否繼承

 權?是否得申請繼承登記?


5.想法:

 可以想成男女雙方各自帶著幾個拖油瓶結婚,一方收養他方1個子女...

 依民法1077條第2項及其但書去判斷,被收養人與同胞兄弟姐妹間之權義關係,應於

 收養關係中停止,所以無繼承權,不得申請繼承登記。
 







1 comment:

  1. → icexfox:可以吧?!沒有申請終止收養的話,應該可以! 詳情請樓下解答 05/1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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