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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1, 2010

[課業] 法學緒論/法律之解釋

作者: wing0503 (wing)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法學緒論/法律之解釋
時間: Wed May 12 01:26:59 2010


1.考試科目:法學緒論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法學之解釋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2010法學緒論 陳治宇


4.想問的內容:
(1)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試問:自殺未遂行為係就下列何種解釋而不
須付刑事責任?
(A)文意解釋 (B)論理解釋 (C)當然解釋 (D)反面解釋
答案:A
想法:為什麼不是反面解釋?因為不是前項未遂犯所以不須付刑事責任,我當初是
這樣想的。結果答案是論理讓我不能理解...
(2)對於何種行為構成了刑法第278條第一項重傷罪的規定,必須同時參考刑法第10
條有關重傷定義的規定,使能加以解釋。這裡運用了何種法律解釋的方法?
(A)類推試用 (B)準用 (C)體系解釋) (D)立法解釋
答案:C OR D
想法:我選C,D的理由是什麼?
(3)法律有規定「攜帶凶器竊盜罪」,依何種解釋方法,可將鹽酸、硫酸解釋為
凶器?
(A)擴充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答案:D
想法:為什麼不是體系解釋?我以為是從別的法律中得來的資訊....










1 comment:

  1. 推 mvb:我有看過清桌子說 05/12 09:02
    推 baumen:可以放同一信封 05/12 08:53
    → Wilbert: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B"吧~論理解釋又可分成很多種解釋... 05/12 07:57
    → Wilbert:參考一下裡面的體系解釋吧!! 05/12 07:58
    推 vn503258:第二題重傷是立法解釋是因為重傷的標準直接寫成法條規定 05/12 08:25
    → vn503258:只要是能傷人者應該都算是凶器,故從使用器物的目的解釋 05/12 08:26
    → vn503258:以上拙意供參考∼ 05/12 08:27
    → wing0503:嗯我知道論理解釋裡面分很多種 所以我才想知道 05/12 08:45
    → wing0503:他算是論理解釋的哪一種?還是他就是『論理解釋』? 05/1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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