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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1, 2010

[課業] 警察法規/社維法

作者: linjunhua (I would be......)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警察法規/社維法
時間: Wed May 12 01:21:09 2010


1.考試科目:警察法規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第四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程譯 警察法規


4.想問的內容:

(1)課本P.241
社秩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居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台幣三百元者
,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

程老師上課說是應免
但下面的考點說明(二)寫的卻是得免而非應免除。

(2)課本P.254

考點說明
一、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易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恕刪....
........,並得添具意見書。」不論有無理由都要通知原處分機關。
↑↑↑↑↑↑↑↑↑↑↑↑↑↑↑

5.想法:

(1)「易處申誡或免除」這部分老師上課中說是「應」免除,
但是課本P.241的考點說明(二)寫的是「得」免而非「應」免除?

不知道是老師口誤還是課本有誤?
因為我上的是視訊班,沒辦法當面問老師,寫E-mail去問老師,
得到的回答卻是牛頭不對馬嘴。

(2)我的問題是:為什麼要通知原處分機關?


以上兩點,拜託版友幫我解答!

謝謝!








2 comments:

  1. 推 ctbird:我去過幾十次..沒被檢查過,更不可能清位子,他位子規定 05/12 02:15
    → ctbird:一人可占2人空間,下午時段沒位子會新開教室,竊盜..沒遇過 05/12 02:16
    推 vava0202:(1) 應在"申誡或免除"兩個選一個 05/12 05:15
    → vava0202:所以他是"得申誡+得免除" 不是"應免" 05/12 05:16
    → vava0202:(2) 上級機關的決定要通知下級機關 很正常吧XD 05/12 05:18

    ReplyDelete
  2. 推 mvb:我有看過清桌子說 05/12 09:02
    推 baumen:可以放同一信封 05/12 08:53
    → Wilbert: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B"吧~論理解釋又可分成很多種解釋... 05/12 07:57
    → Wilbert:參考一下裡面的體系解釋吧!! 05/12 07:58
    推 vn503258:第二題重傷是立法解釋是因為重傷的標準直接寫成法條規定 05/12 08:25
    → vn503258:只要是能傷人者應該都算是凶器,故從使用器物的目的解釋 05/12 08:26
    → vn503258:以上拙意供參考∼ 05/12 08:27
    → wing0503:嗯我知道論理解釋裡面分很多種 所以我才想知道 05/12 08:45
    → wing0503:他算是論理解釋的哪一種?還是他就是『論理解釋』? 05/12 08:46
    推 AngelBird:同樓上 真早啊!!!! 05/12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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