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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17, 2010

[課業] 民法/要因行為

作者: memerizeme (白色巨塔)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要因行為
時間: Tue May 18 10:53:33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要因行為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志光顏台大2009年版選擇題庫1-71頁主題五


4.想問的內容:

要因行為如因欠缺原因或對於原因雙方不一致時(如一方為借貸之意思而給予,
他方為受贈意思而受領),其行為無效!

5.想法:

問題一:
請問對於原因雙方不一致時,
是契約無效或是不成立呢?

書中也提到要式形為在現行民法中為例外,
原則為不要式行為,並舉民法第73條為證:

民73: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166: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問題二:
要式到底是生效要件,還是成立要件呢?
區別生效及成立要件有何實益呢?

謝謝各位先進指導~:)

1 comment:

  1. 推 barley:1.契約不成立 2.王澤鑑老師說區別無實益 僅在法理上區分 05/18 12:59
    → barley:是意思表示合致的瑕疵還是其他無效事由 05/18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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