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manmin (腦筋急轉彎版在那?)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稅務法規/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個人)
時間: Mon May 10 22:43:43 2010
1.考試科目:稅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營所稅、稅稽法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所得稅條文24、稅稽47
4.想問的內容:
Q1所得稅法第24條II:短票的利息所得99年起到底是直接計入營所裡課稅,還是先扣繳10%
再合併課稅??(還可再扣抵嗎??)
24III:金融資產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的是直接計入營所裡課?
24-1II :公債..及金融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所得是先扣繳,再從應納稅額裡扣
抵?
IV :先扣繳再併入課,再從應納中扣抵?
Q2 98地特Q18:公司違反扣繳或代徵義務時,由何人負徒刑責任?
A.業務承辦人 B.承辦單位主管 C.公司負責人 D.公司監察人
Ans:C
5.想法:Q1 怎麼搞得那麼複雜,有人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另外想問如24-1II、IV如果是像我上面說的,是先扣繳10%再併入所得課稅,
然後又可以扣抵,感覺上是不是沒有課到稅呢?還是是我想錯了,營所的真麻
煩為什麼不要和個人的一樣全部都分離課稅就好了∼∼T.T∼∼
Q2 稅稽法第47條II:「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
業務之人為準。
第II項是文意到底是??麻煩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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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10, 2010
[課業] 稅務法規/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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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alkside:Q1:請見【所14-1】(98/04/22修正),你就會懂了 05/10 23:04
ReplyDelete推 walkside:抱歉,看成是綜所我直接在下篇回答好了~ 05/10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