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lkside (Deutschland/GO!/)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稅務法規/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個人)
時間: Mon May 10 23:10:20 2010
※ 引述《romanmin (腦筋急轉彎版在那?)》之銘言:
: 1.考試科目:稅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營所稅、稅稽法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所得稅條文24、稅稽47
: 4.想問的內容:
: Q1所得稅法第24條II:短票的利息所得99年起到底是直接計入營所裡課稅,還是先扣繳10%
: 再合併課稅??(還可再扣抵嗎??)
: 24III:金融資產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的是直接計入營所裡課?
: 24-1II :公債..及金融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所得是先扣繳,再從應納稅額裡扣
: 抵?
: IV :先扣繳再併入課,再從應納中扣抵?
: Q2 98地特Q18:公司違反扣繳或代徵義務時,由何人負徒刑責任?
:
: A.業務承辦人 B.承辦單位主管 C.公司負責人 D.公司監察人
: Ans:C
: 5.想法:Q1 怎麼搞得那麼複雜,有人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
: 另外想問如24-1II、IV如果是像我上面說的,是先扣繳10%再併入所得課稅,
: 然後又可以扣抵,感覺上是不是沒有課到稅呢?還是是我想錯了,營所的真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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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99年五月要申報繳納98年度$100元的稅,但國家在98/05/01~99/05/01若是沒有事
先收點錢的話,乾等到99年五月才收到$100元,那這些日子豈沒錢做事?所以在98/05/01~
99/05/01時會先定時收一點扣繳的錢(假設總共扣繳了$20元),99年五月要申報時,這20
元就可以從100元裡扣抵,到時只要繳80就好
總的來看,在98/05/01~99/05/01確實是總共收到100元,只是徵收的時間點不同罷了,所
以當然是有課到稅的囉!
: 煩為什麼不要和個人的一樣全部都分離課稅就好了∼∼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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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10, 2010
Re: [課業] 稅務法規/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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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f7689:實質課稅的精神而已.. 05/10 23:12
ReplyDelete推 romanmin:感謝撥冗回答~~小弟努力研讀中~~ 05/11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