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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9, 2010

Re: [情報] 最新民法親屬編修正(99/05/19)

作者: A015 (蘋果樹)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情報] 最新民法親屬編修正(99/05/19)
時間: Sat May 29 15:50:15 2010

感謝板友提供的修法資訊
想請問施行日期是什麼時候呀?

我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網站上查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顯示修正日期是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沒錯
但是在『生效狀態』裡面
只有列出99.02.03 修法的條文之施行日期
並沒有5.19那次修法的施行日期耶
請問要去那邊找呀,謝謝:)



※ 引述《PinkyWang (問世間,愛情阿~ )》之銘言:
: 民法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9 年5 月19 日公布
: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
: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增加之部分 }
: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3.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 刪除之部分}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4.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
: 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 一、父母離婚者。
: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舊條文: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
: 1.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 (舊條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
: 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 (舊條文: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著)
: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舊條文: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 來源:http://glin.ly.gov.tw/web/nationalLegal.do
: 剛剛逛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看到的,立委豬公們的效率真是有夠差,聽不懂什麼叫
: 一次到位嗎?? 考試前一直修,很好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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