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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24, 2010

Re: [補習] 低調問dvd.....

作者: 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補習] 低調問dvd.....
時間: Tue May 25 00:13:07 2010

→ lily520:補習班不是開假的..法顧.律師一票人玩都玩死你~說易做難!! 05/24 23:00
推 kutkin: 騙假的 你以為補習班說的都是真話嗎 05/24 23:03
→ lily520:補習班的厲害的就是顛倒是非;指鹿為馬.. 05/24 23:05
→ varg:主要是你破了不拿去賣的話誰知道...根本沒在怕的 05/24 23:05
推 kutkin:會有這條規定是因為怕你再去做第二項 "公開" 05/24 23:06
→ kutkin:你自己看 有什麼問題? 05/24 23:06
→ kutkin:"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05/24 23:07
→ kutkin:知識達警告的也是"重製" 就是一人買兩人補啦 05/24 23:07
→ hoboks:我也覺得破解DRM供自己合理使用是合法的 05/24 23:08
→ hoboks:我今天去補習班補習 錄音下來自己復習 請問我會被抓去關嗎? 05/24 23:08
→ hoboks:結果買函授 用錄音筆錄下來給mp3 player拿去圖書館聽 05/24 23:09
→ hoboks:請問結果會與上述不同? 05/24 23:09
→ lily520:說實在問要"處理"drm這事~10之8.9大概的意圖也很明顯了吧! 05/24 23:09
→ hoboks:最後 把用錄音筆的方法改成用破解DRM(音質還更好) 05/24 23:09
→ hoboks:結果就變成違法? 05/24 23:09
→ hoboks:破解DRM未必是為了要散佈 也有可能讓自己合理使用 05/24 23:10
→ lily520:很多事情說破就沒有空間~還是檯面下大家心知肚明就好... 05/24 23:10
→ hoboks:照高點這種做法 變成你還得去買一台支援DRM的mp3 player 05/24 23:10
推 kutkin:"意圖"好像不是定罪的充分條件喔 05/24 23:10
→ hoboks:行為人想用手機聽函授不行逆? 05/24 23:11
→ kutkin:你可以懷疑我要散佈,但是能夠定我罪嗎? 05/24 23:11
→ hoboks:lily 如果行為人因為破解而犯法 你也是教唆犯而成立犯罪 05/24 23:12
→ hoboks:這樣的刑事政策 制度 你能接受嗎? 05/24 23:12
推 kutkin:我只能說DRM限制一年本身就是搞笑制度 05/24 23:13
→ kutkin:喔 是兩年 05/24 23:14
→ lily520:hoboks~我想你誤會了~drm這個東西Google上一狗票資訊.. 05/24 23:14
→ lily520:若照這樣說~那Google豈不是有另一層法律責任?? 05/24 23:15
→ hoboks:我想討論的是高點這種說法在法律層面的問題 05/24 23:15
→ hoboks:我不覺得你成立教唆犯 原因是單純破解DRM並無刑責 05/24 23:16
→ hoboks:若是光破解DRM就成立犯罪 如此一來 成為行為人造意破解的 05/24 23:17
→ hoboks:教唆犯也會一起被處罰 05/24 23:17
→ lily520:所以我才說~不見前幾年很熱門的防盜拷技術StarForce也是號 05/24 23:17
→ hoboks:高點有很多懂法律的人 就不該故意用這種說法誤導別人 05/24 23:17
→ hoboks:若是防只散佈我百分之百贊成 但不能限制消費者合理使用 05/24 23:18
→ lily520:稱不會被破解~結果還不是照破不誤..drm只是時間上的問題.. 05/24 23:18
→ hoboks:DRM現在也能破了啊 我更感冒的是 月旦法學的文獻也用DRM鎖 05/24 23:19
→ lily520:所以我提供的資訊也僅止於提供合理使用的範圍..別人要做啥 05/24 23:19
→ hoboks:到目前我也沒見到能破月旦法學pdf檔上面DRM的方法 05/24 23:20
→ hoboks:這種DRM的限制會導致消費者只能在一台電腦上面印出來 05/24 23:20
→ lily520:不良的意圖或是舉動那是個人問題~提供資訊沒必要為此負責 05/24 23:20
→ hoboks:這樣合理嗎? 我花錢買的DRM 只能在一台電腦下載使用 05/24 23:20
→ hoboks:萬一那台電腦沒有印表機? 05/24 23:21
推 wskevin:PrtScr = = 05/24 23:21
推 CN091118:酷 竟然可以討論這麼深入XD 05/24 23:21
→ lily520:倒是以高點來說~這個DRM是防得太過頭了點..我同意你的說法 05/24 23:22
→ hoboks:是啊 我不滿很久了 尤其知識達又故意誤導別人 一整個X 05/24 23:22
→ hoboks:我能理解高點的動機 但是以造成消費者的不便結果來看 05/24 23:23
→ lily520:而且DRM對懂電腦的人是花些時間了解~不懂的人就是幹聲連連 05/24 23:23
→ hoboks:糕點純粹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 而選擇放棄消費者的便利 05/24 23:23
→ lily520:花錢還找罪受~所以防得越兇就要破得越兇..XDD 05/24 23:24
推 kutkin:笑話呀,你買一本書跟你說你這本書只能看兩年一樣 05/24 23:24
→ hoboks:我認同上述見解 花錢還被限制東限制西 不爽 05/24 23:25
→ hoboks:是啊 完全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考量 而且這種利益還有立法者 05/24 23:25
→ lily520:改天有機會我也許來Try看看...這個GY又難搞的DRM 05/24 23:25
→ hoboks:背書 爛法律 05/24 23:25
推 iamkcyao:我只是想問問 dvd函授限制使用期限 在消保法中有合理嗎 05/24 23:27
→ lily520:這更加證明法律只保障懂它的人..不懂的就等著吃虧吧!! 05/24 23:27
→ preattyall:我用點數下載了月旦法學資料,但覺得用印表機印很麻煩 05/24 23:27
→ preattyall:最後還是跑去圖書館找資料印 05/24 23:27
→ lily520:dvd函授限制使用期限

1 comment:

  1. → lily520:補習班不是開假的..法顧.律師一票人玩都玩死你~說易做難!! 05/24 23:00
    推 kutkin: 騙假的 你以為補習班說的都是真話嗎 05/24 23:03
    → lily520:補習班的厲害的就是顛倒是非;指鹿為馬.. 05/24 23:05
    → varg:主要是你破了不拿去賣的話誰知道...根本沒在怕的 05/24 23:05
    推 kutkin:會有這條規定是因為怕你再去做第二項 "公開" 05/24 23:06
    → kutkin:你自己看 有什麼問題? 05/24 23:06
    → kutkin:"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05/24 23:07
    → kutkin:知識達警告的也是"重製" 就是一人買兩人補啦 05/24 23:07
    → hoboks:我也覺得破解DRM供自己合理使用是合法的 05/24 23:08
    → hoboks:我今天去補習班補習 錄音下來自己復習 請問我會被抓去關嗎? 05/24 23:08
    → hoboks:結果買函授 用錄音筆錄下來給mp3 player拿去圖書館聽 05/24 23:09
    → hoboks:請問結果會與上述不同? 05/24 23:09
    → lily520:說實在問要"處理"drm這事~10之8.9大概的意圖也很明顯了吧! 05/24 23:09
    → hoboks:最後 把用錄音筆的方法改成用破解DRM(音質還更好) 05/24 23:09
    → hoboks:結果就變成違法? 05/24 23:09
    → hoboks:破解DRM未必是為了要散佈 也有可能讓自己合理使用 05/24 23:10
    → lily520:很多事情說破就沒有空間~還是檯面下大家心知肚明就好... 05/24 23:10
    → hoboks:照高點這種做法 變成你還得去買一台支援DRM的mp3 player 05/24 23:10
    推 kutkin:"意圖"好像不是定罪的充分條件喔 05/24 23:10
    → hoboks:行為人想用手機聽函授不行逆? 05/24 23:11
    → kutkin:你可以懷疑我要散佈,但是能夠定我罪嗎? 05/24 23:11
    → hoboks:lily 如果行為人因為破解而犯法 你也是教唆犯而成立犯罪 05/24 23:12
    → hoboks:這樣的刑事政策 制度 你能接受嗎? 05/24 23:12
    推 kutkin:我只能說DRM限制一年本身就是搞笑制度 05/24 23:13
    → kutkin:喔 是兩年 05/24 23:14
    → lily520:hoboks~我想你誤會了~drm這個東西Google上一狗票資訊.. 05/24 23:14
    → lily520:若照這樣說~那Google豈不是有另一層法律責任?? 05/24 23:15
    → hoboks:我想討論的是高點這種說法在法律層面的問題 05/24 23:15
    → hoboks:我不覺得你成立教唆犯 原因是單純破解DRM並無刑責 05/24 23:16
    → hoboks:若是光破解DRM就成立犯罪 如此一來 成為行為人造意破解的 05/24 23:17
    → hoboks:教唆犯也會一起被處罰 05/24 23:17
    → lily520:所以我才說~不見前幾年很熱門的防盜拷技術StarForce也是號 05/24 23:17
    → hoboks:高點有很多懂法律的人 就不該故意用這種說法誤導別人 05/24 23:17
    → hoboks:若是防只散佈我百分之百贊成 但不能限制消費者合理使用 05/24 23:18
    → lily520:稱不會被破解~結果還不是照破不誤..drm只是時間上的問題.. 05/24 23:18
    → hoboks:DRM現在也能破了啊 我更感冒的是 月旦法學的文獻也用DRM鎖 05/24 23:19
    → lily520:所以我提供的資訊也僅止於提供合理使用的範圍..別人要做啥 05/24 23:19
    → hoboks:到目前我也沒見到能破月旦法學pdf檔上面DRM的方法 05/24 23:20
    → hoboks:這種DRM的限制會導致消費者只能在一台電腦上面印出來 05/24 23:20
    → lily520:不良的意圖或是舉動那是個人問題~提供資訊沒必要為此負責 05/24 23:20
    →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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