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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2, 2010

Re: [課業] 刑法/刑總

作者: SinoHuang (中華鄉民國)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刑總
時間: Sun May 23 00:59:27 2010

※ 引述《ooppqqr (gogogo)》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刑法/刑總
: 時間: Sat May 22 00:27:34 2010
:
:
: 1.考試科目:刑法概要
:
: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刑法總則
:
: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老師提供
:
:
: 4.想問的內容:
: 有夫之婦甲與乙發生姦情,甲想離婚,甲夫丙則不願意離婚。
: 某日,丙因身體不適而昏倒,經醫生檢驗,丙罹患高血壓,
: 有腦中風跡象。醫生告誡甲不能讓丙喝酒,食物不能太鹹等,
: 否則下次再中風,恐怕會喪命。甲想讓丙早死,因而聽從乙建議,
: 仍然煮很鹹的菜給丙吃,還餐餐替丙準備高粱酒。丙不知自己病情,
: 仍然大吃大喝,沒多久,果真又腦中風昏迷不醒而斃命。
: 試問甲有無罪責?
:

小弟綜合幾位意見並以管見討論之。
因為超過五行所以回文。

: 5.想法:
: 是否以累積的因果關係來解題呢
: 行為人似乎也符合了客觀規則理論的要件
: 還有另一疑問
: "恐怕"會喪命的字眼有需要多加著墨嗎?
:
: 謝謝!
:

(一)、甲之缺乏殺人故意

依題意,甲希望乙「早死」,應缺乏殺人故意。
蓋人皆有死。人活著的每分每秒,攝取燒烤油炸食物,都在增加早死風險。
倘行為未導致非自然死亡,即難謂「殺」。
同理,倘明知欲著手之行為不會導致非自然死亡,即難謂有殺人之故意。



(二)、甲不成立殺人罪

欲探討甲之行為與乙死亡之結果間之關聯。
首先須探討丙中風之性質。
依題意,丙之腦中風情形乃為高血壓之併發症。
鹹菜高粱之供給與腦中風死亡之間,
縱以因果關係理論最寬之條件說「若無前者,則無後者」來檢驗,
亦難以通過。
蓋高血壓為一慢性疾病,直接導致丙的腦中風與其他可能併發症。
控制鹽與酒的攝取,既無法治癒高血壓,也無法阻止高血壓併發腦中風。
故高鹽酒菜的提供與丙的死亡結果間並無條件因果關係。

次以我國實務通說「相當因果關係說」檢驗。
該說乃採「前者通常導致後果之發生」為判斷標準。
按一般常識客觀審查,鹽酒之攝取並不通常直接導致高血壓患者腦中風而亡。
因此按我國實務通說,甲之行為與丙之死亡間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復按有力說「客觀歸責理論」,若創造「法所不許」之風險並實現該風險,
則行為人在客觀上應可歸責。
本案,丙提供之鹽酒餐飯乃為日常極為常見之食物。
又,題示之高鹽飯菜既未過鹹而達令食用者嫌惡之程度,
實難謂超出一般正常飯菜之標準。
因此難謂甲之提供高鹽酒菜行為為創造法所不許之風險。

綜上,甲提供高鹽酒菜之行為,與丙之死亡不具法律上之因果關係,
不成立殺人罪。


(三)甲成立傷害致死罪

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犯前項之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II)。本條所稱之傷害,謂破壞人之生理組織或健康狀態者而言。

本案,醫生曾告誡甲不可讓丙喝酒,並應減少攝取鹽分,否則恐有不良結果云云,
可知甲對提供高鹽酒菜之行為對丙之健康損害已有認知。復希冀丙「早死」,乃在
合法範圍內刻意提供高鹽酒菜,亦有傷害之意欲,並已實行。

依我國實務通說之相當因果關係檢驗,
該說乃採「前者通常導致後果之發生」為判斷標準。
按一般常識客觀審查,高血壓之患者又經中風,高鹽與酒類對其健康有損,乃為合理。
此觀點復有專業醫囑之背書,應無疑義。

至此,別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傷害罪。

又,甲之傷害行為,導致結果為乙之死亡,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





:

3 comments:

  1. 推 hoboks:升高風險 甲還是可歸責 05/22 01:06
    → stupid324:創造風險+風險實現就可以規責了,但我想知道因果怎麼寫 05/22 01:29
    推 hoboks:因果不就寫條件說就好 沒有甲的行為 丙就不會死 05/22 02:10
    → hoboks:所以具有條件關係 科科 05/22 02:10
    推 mixmax:有無罪責...想到黃師的保證人義務;本案跟之前讀不作為時的 05/22 02:41
    → mixmax:延誤就醫案好像喔!是我應該會討論不作為 我刑法很弱 拍謝 05/22 02:42
    → ChrisBear:德派的因果: 條件+客觀規則理論 成立 05/22 02:54
    → ChrisBear:實務:相當因果關係 也成立 用累積因果要想想 05/22 02:54
    推 peter316: 甲(間接故意)條件、客觀、歸咎理論分述;乙教唆犯論處 05/22 09:15
    → peter316: 這屬有作為(鹹菜+高粱),非不作為犯 05/22 09:17
    → Profaner:這題目其實是抄美食偵探王的吧= = 05/22 09:27
    推 tw00173105:容許風險 甲不可歸責 不成立犯罪 05/22 12:46
    → greatshiau:不是容許風險吧,甲對於事實有特殊的認知,應為創造法不 05/22 12:51
    → greatshiau:許的風險 05/22 12:51
    推 Hangy:我覺得在條件因果關係就有問題 難道不給丙吃鹹喝酒 05/22 19:03
    → Hangy:丙就一定不會中風而死嗎? (丙本來就有中風傾向了) 05/22 19:03

    ReplyDelete
  2. 推 TK119:學弟~~才一周而已 你又不是不知道考選部作業需要時間的... 05/23 03:06
    推 Hu1din:故不故意跟你做的能不能成功有關? 05/23 01:54
    → lawisking:不認同 第1.創造不容許風險 第2.傷害致死?(結果加重犯 05/23 02:03
    → lawisking:要成立的話 要件要寫明一點 但是這題似乎不是 05/23 02:04
    → lawisking:這已經超脫預見可能性的範疇了 可以說是間接故意了 05/23 02:05
    推 lawisking:補充傷害致死的部分 甲對死亡的結果並非是過失吧 05/23 02:09
    → lawisking:題目都說了甲想讓乙早死 且聽從醫生的建議 05/23 02:09
    → lawisking:這題我寫到後來結論應該是271間接故意殺人罪(作為) 05/23 02:10
    → lawisking:恩...還請版上高手給小弟建議 05/23 02:11
    → inflames:坦白說,題目出得不好。這題很難回答是因為,我們不曉得 05/23 02:12
    → inflames:甲開始do something以後,到丙死亡之間,丙的身體發生了 05/23 02:13
    → inflames:什麼變化,或者在醫學上,這個死亡的機轉為何, 05/23 02:13
    推 Hu1din: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 05/23 02:13
    → inflames:兩者都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05/23 02:14
    → Hu1din: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30 年2671 05/23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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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Kilua:你警專都不知道了 外面一般生會知道嗎? 05/23 10:08
    推 b7061334:打去考選部確認最快呀...而且根本不用洩漏身分吧^^ 05/23 11:31
    → chen175218:唉~~已問過了(警政署),他們說會再發函給我們!! 05/23 12:18
    → chen175218:可是至今都還未寄函過來哩= =" 05/23 12:19
    推 dickkyoboy:不是要等8月嗎 @@ 05/23 12:41
    → SinoHuang:回一樓,我在本題持的看法是甲根本無「殺人」故意, 05/23 10:29
    → SinoHuang:亦無「殺人」之事實。從頭到尾就不該當殺人罪。 05/23 10:30
    → SinoHuang:二樓朋友所稱之間接故意,依刑法第13條乃對「構成犯罪」 05/23 10:32
    → SinoHuang:之事實預見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云云。倘該事實根本不構成犯 05/23 10:33
    → SinoHuang:罪,應不用檢驗故意與否之問題。ex:我「故意」打自己。 05/23 10:35
    推 SkyMarage:你故意打自己也是故意 只是不成罪而已。 05/23 10:44
    推 SkyMarage:甲想讓丙早死,就已有殺人故意,你卻說這是傷害故意? 05/23 10:47
    推 lawisking:故意是構成要件審查的事情 與能否成罪無涉吧 05/23 10:48
    → lawisking:這樣的話 你光一個故意的要素 就可以篩選掉很多行為了 05/23 10:49
    推 SkyMarage:依你推論方法。甲欲置乙死,每日放乙血500c.c 乙終死。 05/23 10:50
    → SkyMarage:結果你因為放血500cc只有傷害致死? 05/23 10:50
    → SkyMarage:因為捐血500cc也只對健康有害 不會致死? 05/23 10:51
    推 lawisking:推SKY大~ 05/23 10:52
    → lawisking:SKY大想請教一下 你推論到後來結論是如何呢? 05/23 10:52
    → SkyMarage:我沒推論 不過照題目就是有故意 後面客觀要件再討論 05/23 10:54
    → SkyMarage:前面2671判例不就說了 有想並實行就是故意了。 05/23 10:54
    → SkyMarage:我想讓A死,再他頭上貼符念咒就是故意殺人了。只不過是 05/23 10:55
    → SkyMarage:重大無知不罰而已。 05/23 10:55
    推 SkyMarage:再者,鹽量是否過量用吃食者能否下嚥是否有問題? 05/23 11:02
    → SkyMarage:以麻辣鍋為例,黑人吃到生病。因為黑人吃時吃得很爽,所 05/23 11:05
    → SkyMarage:以麻辣鍋並未過辣? 05/23 11:05
    → SkyMarage:這題個人意見就照醫生說的論罪就好了。 05/23 11:08
    → SinoHuang:Sky大的例子,每日放血500cc,失血過多必死無疑。 05/23 11:40
    → SinoHuang:客觀審查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與本例不同。 05/23 11:41
    → SinoHuang:本例構成要件不該當,當然不成罪,這樣推論很奇怪嗎? 05/23 11:47
    → SinoHuang:鹹食與麻辣之性質亦有不同。蓋飲食無辣者在所多有, 05/23 11:49
    → SinoHuang:而飲食無鹽者幾希! 另麻辣鍋辣不辣是一回事,黑人當然 05/23 11:50
    → SinoHuang:不能以「過辣」控告業者傷害。此亦為容許風險之一例。 05/23 11:51
    → SinoHuang:何況以「過鹹」論殺人? 05/23 11:55
    → SinoHuang:若將對高血壓患者供給高鹽食物解成殺人之客觀構成要件, 05/23 12:06
    → SinoHuang:那賣醃菜的就慘了,一得「知」顧客患有高血壓曾中風, 05/23 12:08
    → SinoHuang:又「放任」顧客購食,就直接構成間接故意殺人未遂以上? 05/2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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