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Friday, May 21, 2010

Re: [課業] 民法/物

作者: inflames (Utopian Realist)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物
時間: Sat May 22 00:59:45 2010

※ 引述《saidohichi (阿一)》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物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9年身心障礙 民法總則
: 4.想問的內容:
: 甲擅自在乙所有之土地上出資興建一間房屋,該房屋未申請建造執照,屬違章建築。
: 房屋完工後不久,甲將該房屋出售於丙,雙方意思一致,訂定書面,已交付房屋,但
: 未辦理登記。請問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 5.想法:
: 個人認為買賣契約雖有效,但依758跟166-1,未依照法定方式登記、公證並移轉房屋
: 所有權,故房屋所有權仍未屬於丙。
: 但是想請問版友的是,甲擅自在乙的土地上興建房屋,這個房屋是甲的還是乙的呢?
: 如果是屬於乙的,那就變成無權處分了。
: 麻煩各位多多指教,謝謝^^
買賣契約有效,不過要注意:166-1適用於債權契約,跟物權行為無關,
而且這個條文還沒施行,通常不必多加著墨。

所有權移轉契約無效,因為無從辦理登記。

另外,甲因起造房屋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我不曉得為什麼你會懷疑是屬於乙的,
或許是因為「蓋在乙的土地上」吧。

不過,在中華民國民法下,房屋跟土地是兩件獨立的不動產,
其所有權歸屬,不會因為未經他人同意而起造於他人土地,而有所不同。

1 comment:

  1. 推 hoboks:違章建築不能移轉所有權 不過實務上應承認事實上處分權 05/22 01:21
    → inflames:精確地說, 是承認「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 05/22 09:50
    → inflames:事實上處分權本來就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民法已有規定 05/22 09:51
    → inflames:不待實務承認,只不過實務上為了處理違章建築的問題, 05/22 09:51
    → inflames:允許所有人把這個權能單獨抽出來處分。 05/22 09:52
    推 saidohichi:所以甲原始取得所有權 但不得登記移轉 所以丙依然無法 05/22 11:41
    → saidohichi:取得所有權 只能取得事實上處分的權利 乙得請求拆屋還 05/22 11:42
    → saidohichi:地 是這樣嗎 謝謝^^~ 05/22 11:42
    推 dou69:乙能夠請求拆屋還地和事實上處分權沒有關係,就算今天甲沒有 05/22 11:59
    → dou69:把違建賣給丙,乙還是可以請求甲拆屋還地 05/22 12:00
    推 saidohichi:恩恩 我知道 只是也描述一下乙的部分 謝謝您唷^^ 05/22 12:01

    ReplyDel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