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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10, 2010

Re: [課業] 刑法/共同正犯

作者: 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共同正犯
時間: Sun Jul 11 11:26:32 2010

※ 引述《nene3131 (nene3131)》之銘言:
: 甲乙共謀議,持刀搶銀樓。
: (1).
: 乙在外把風接應,甲入內行搶。
: 因銀樓老闆反抗,甲持刀將老闆刺死。
: (乙在外渾然不知)
: (2).
: 乙在外把風接應,甲入內行搶。
: 因銀樓老闆反抗,甲揮舞刀脅迫老闆將財物交出,不慎將老闆刺死。
: (乙在外同樣不知)
: 5.想法:
: 講義的說法是這樣:
: (1).
: 甲乙成立第330條,並為第28條之共同正犯。
: 但因甲之故意殺人不在犯意聯絡範圍之內,
: 故僅甲成立第332條第一項,
: 乙不必為甲之殺人罪行負責。
: (2).
: 甲乙分別成立第328條第三項(強盜而致人於死)。
: 因第17條加重結果犯後段: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 反推乙因有預見可能性(同夥人持刀進去行搶應有預見可能致人於死或傷),
: 雖其僅在外把風,仍成立加重結果之第328條第三項,而非第330條。

在區分理論下,共同正犯的負責範圍,以共同行為決意為界線
在界線之外,為共同正犯之逾越行為,
所以就算承認「整體的一個不注意、共同義務之共同違反」等概念
因為過失行為不可能有共同行為決意,不符合共同正犯的定義:
「主觀上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的功能犯罪支配」
而沒有過失之共同正犯存在

就我個人的理解裡面,犯罪的檢討是主客觀聯合對照起來的過程,
所以就算是過失未遂犯、過失共同正犯都是事實上理論上的存在,除非我們定義錯誤
加重結果犯在過失加重的部分,絕對不可能有共同行為決意
其他共同正犯按照通說的定義,當然不可能為此部分負責

實務為了調整這個無法解決的矛盾,只好以例外處理
而這個例外,沒有任何論說的基礎,沒有理由支持,作為考生,我們只能死背

: 我是覺得若第(2).之乙在這情形下「有預見可能性」說得通,
: 那不就在(1).的情境下亦同,
: 乙應該也要負過失殺人的罪責(第328條第三項),
: 而甲同樣是故意殺人(第332條第一項)。
: → phantomli:「加重結果」與「另行起意」的區別∼ 210.69.124.16 07/09 14:37
: 推 darkman:你觀念是正確的,不見得乙不用負過失責任 61.231.50.76 07/09 14:46
: → darkman:雖然與甲沒有共同行為決意,但並非一定無 61.231.50.76 07/09 14:47
: → darkman:過失,還是要具體檢驗過失犯要件才能判斷 61.231.50.76 07/09 14:47
: → phantomli:d大,題(1)之甲是「故意」殺人∼屬於共 210.69.124.16 07/09 18:55
: → phantomli:犯逾越,要自己負責。若改成甲「過失」 210.69.124.16 07/09 18:55
: → phantomli:殺人,則乙在客觀上就可以在原先的犯意 210.69.124.16 07/09 18:56
: → phantomli:之中預見,而負過失之責。同題(2)。 210.69.124.16 07/09 18:57
: 推 Erosin:同一樓,共同正犯僅就自己行為負責 218.172.234.145 07/10
: → Erosin:題1屬共犯逾越;然題2則是討論預見可能性 218.172.234.145 07/10
: → Erosin:有無之問題 218.172.234.145 07/10

對於乙而言,在題示中所有的主觀想像與客觀行為都一樣,
但是對於甲不在共同決意範圍內的 故意行為 不用負責,
對於甲不在共同決意範圍內的 過失行為 卻要負責
這應該是原po的疑問

另外應該是結合犯本身的立法錯誤

我用「單一正犯理論+假設沒有強盜結合犯」試解這兩題
(1)
甲的部分
主觀上有強盜故意、殺人故意
客觀上有強盜行為、殺人故意
如認為此為一行為,成立兩罪想像競合,二行為,則是數罪併罰

乙的部分
由於單一正犯理論認為,行為人不須要親自去實施所有的構成要件
只須在任何一點上,施以著力,使一整組的不法構成要件完全實現即可
乙主觀上有強盜故意;客觀上有強盜行為(把風及利用甲之行為完成強盜構成要件)
強盜罪成立無疑
但殺人部分主客觀均不該當

過失致死?
乙知道甲持刀行搶,可以預見有致死結果,
故可以成立強盜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2)
甲的部分
主觀上有強盜故意、傷害過失
客觀上有強盜行為、傷害行為,成立強盜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乙的部分
強盜部分主客觀均該當,
致死部分因知道甲持刀行搶,可以預見有致死之結果,亦成立強盜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1 comment:

  1. → phantomli:「加重結果」與「另行起意」的區別∼ 210.69.124.16 07/09 14:37
    推 darkman:你觀念是正確的,不見得乙不用負過失責任 61.231.50.76 07/09 14:46
    → darkman:雖然與甲沒有共同行為決意,但並非一定無 61.231.50.76 07/09 14:47
    → darkman:過失,還是要具體檢驗過失犯要件才能判斷 61.231.50.76 07/09 14:47
    → phantomli:d大,題(1)之甲是「故意」殺人∼屬於共 210.69.124.16 07/09 18:55
    → phantomli:犯逾越,要自己負責。若改成甲「過失」 210.69.124.16 07/09 18:55
    → phantomli:殺人,則乙在客觀上就可以在原先的犯意 210.69.124.16 07/09 18:56
    → phantomli:之中預見,而負過失之責。同題(2)。 210.69.124.16 07/09 18:57
    推 Erosin:同一樓,共同正犯僅就自己行為負責 218.172.234.145 07/10
    → Erosin:題1屬共犯逾越;然題2則是討論預見可能性 218.172.234.145 07/10
    → Erosin:有無之問題 218.172.234.14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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