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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24, 2010

Re: [課業] 刑法/共同正犯

作者: GADFATHER (項少龍)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共同正犯
時間: Sun Jul 25 02:27:33 2010

※ 引述《lars (暑假結束了)》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總則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共同正犯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調查局
: 4.想問的內容:乙與丙共同謀議殺B,並約好由乙去購買殺B 的毒藥。當乙購妥毒藥後,
: 被警察逮捕。試問乙、丙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 5.想法:本題乙只到預備階段就被逮捕(殺人罪處罰預備犯)
: 而現刑法第28條"實行"階段(陰謀 預備無)才有適用,
: 而實務上承認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可據此處理?
: 謝謝各位指教!

小的獻醜一下^^""

一、乙和丙買毒藥殺B之行為可能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刑§271;刑§28)
1、 本罪成係二人共同以上實行殺人之犯罪行為。
2、 惟依題示,乙於購買毒藥後被警察逮捕。按刑法第28條修法理由:
將「實施」改為「實行」,排除陰謀與預備殺人行為。乙尚未著手
下毒前已被警察逮捕,按學理之行為階段屬於預備,與刑法第28條
修法理由頗有違誤。但依實務見解之「主客觀則一標準說」與釋字
第109條之「共謀共同正犯」認為,行為人於自己意思實行犯罪計畫
與以外者皆不失共同正犯。本文認為實務見解之「實行」一詞與刑
法第28條之修法理由同,皆不失排除陰謀與預備之行為。本文從之。
3、 行為人乙與丙不成立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二、乙成立預備殺人罪(刑§271-3)
1、 主觀(有) 客觀(購置毒藥但被警察逮捕)
2、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 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三、丙成立陰謀殺人罪
殺人罪不處罰陰謀犯,故丙無罪。

四、結論:
乙成立預備殺人罪;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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