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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27, 2010

Re: [課業] 刑法/不作為犯

作者: 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不作為犯
時間: Wed Jul 28 10:23:40 2010

: → biggungod:若採保證人地位僅有危險前行為的觀點的 114.27.209.127 07/11 17:52
: → biggungod:話,應要注意在這所謂的危險前行為是個 114.27.209.127 07/11 17:52
: → biggungod:更為寬廣的概念 114.27.209.127 07/11 17:53
: → biggungod:提示A女甲男為夫妻且有共同生活關係 114.27.209.127 07/11 17:53
: → biggungod:應可認有信賴關係(本質為危險前行為) 114.27.209.127 07/11 17:53
: → biggungod:因為A女造成了甲男有危險時A女會相救的 114.27.209.127 07/11 17:54
: → biggungod:信賴關係,所以也算是危險前行為 114.27.209.127 07/11 17:54
: → biggungod:鄙見認為本題即使採此說A女亦無法免除保 114.27.209.127 07/11 17:56
: → biggungod:證人地位 114.27.209.127 07/11 17:56
時間不多,我在這裡簡要說明一下
結論是我原本的看法並沒有錯誤。

先說黃榮堅教授對於保證人地位定位在罪責意義的身分
其所說的危險前行為,必須是製造不受容許風險的前行為
製造不受容許風險的前行為有兩種方式
一是製造在自然狀態下原本所無的風險
二是原本存在的預防風險機制被行為人破壞掉

我把黃榮堅教授書中的例子整理一下:
具備保證人地位者:(即 有危險前行為)
保母對於小孩的保護義務,因為保母的自願承擔,使得原來的母親可能自行擔任照顧義務
或是僱請其他人擔任照顧義務,而因為該保母的關係,其他的風險預防機制被破壞掉

飼養動物的主人,其飼養動物的本身違反自然,就是製造危險的行為

店外招牌的豎立,店主有維護不讓他砸傷人的的義務


不具備保證人地位者:(即沒有危險前行為)
路人見到車禍發生不撥打119急救
看到鄰居小孩子溺水任其溺斃,或在巷口玩耍任其被車撞傷
兄弟姊妹之間其關係的形成,處於絕對被動的狀態,不可能製造危險
醫師法的醫師救援義務

===============

對於夫妻關係的形成,當然不是製造風險的行為,
在原本的案例中,也不是因為妻子與丈夫結婚而使得丈夫患有心臟病
夫妻的結合,不但沒有製造風險,
相反的,丈夫的病情因為有妻子在身邊,增加了救護的可能性
沒有妻子在身邊,丈夫的突發性心臟病是死定了

或許會說,如果沒有妻子的存在,是否丈夫會僱請其他人照顧自己?
妻子的身分,正是破壞掉原來可能存在風險預防機制?
我認為還是不對,
原因是妻子的存在,並不是為了防範突發性疾病而來,
家庭生活圓滿的互助義務,是道德上的義務,不是法律上的義務


後來我在方律師的書中讀到,對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討論上,
黃教授也認為該罪的公務員對於該罪的被害人也沒有保證人地位,
不會同時構成不作為的致死、殺人等的犯罪,
應該也可以支持我的看法

: → biggungod:另重新檢討B部分的第2點 114.27.209.127 07/11 18:11
: → biggungod:難以想像能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教唆行為 114.27.209.127 07/11 18:12
: → biggungod:故教唆犯必為作為犯,若A成立犯罪, 114.27.209.127 07/11 18:13
: → biggungod:B根本不需要保證人地位就可以成立教唆了 114.27.209.127 07/11 18:13
: → biggungod:無論保證人地位放在T或S階皆同(根本不需 114.27.209.127 07/11 18:14
: → biggungod:要)

罪責的身分不可取代,如果把保證人地位定位在罪責的意義上
就不可能利用他人完成犯罪行為

教唆當然是作為,但也僅止於教唆的行為,至於被教唆人實施犯罪的方式作為不作為皆可
只要能使犯罪構成要件完全實現即可

當然,我在這裡犯下的錯誤,主要是把不同的犯罪檢討體系混為一談

: 推 Erosin:其實不論採黃師的說法還是通說,本題都會認 218.172.234.249 07/11 18:18
: → Erosin:為具備保證人地位才是 218.172.234.249 07/11 18:19
老實說,一個理論被提出來,他的後續發展就會不受控制
愛因斯坦提出相對論,但他也絕對不能控制光的速度,
歐幾里得也不可能把三角形變成圓形

按照我對於黃榮堅教授在書中的推法,除非有所修正或是其他更堅強的理由,
(當然,不一定要黃教授本人提出,其他人提出亦可)
親屬關係的形成,應該不是危險前行為

: → sorrows:感謝兩位,我再去翻書想想看...科科.. 218.167.59.116 07/11 18:27

忙中有錯,我的看法不一定對,大家研究一下,科科..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2 comments:

  1. → biggungod:若採保證人地位僅有危險前行為的觀點的 114.27.209.127 07/11 17:52
    → biggungod:話,應要注意在這所謂的危險前行為是個 114.27.209.127 07/11 17:52
    → biggungod:更為寬廣的概念 114.27.209.127 07/11 17:53
    → biggungod:提示A女甲男為夫妻且有共同生活關係 114.27.209.127 07/11 17:53
    → biggungod:應可認有信賴關係(本質為危險前行為) 114.27.209.127 07/11 17:53
    → biggungod:因為A女造成了甲男有危險時A女會相救的 114.27.209.127 07/11 17:54
    → biggungod:信賴關係,所以也算是危險前行為 114.27.209.127 07/11 17:54
    → biggungod:鄙見認為本題即使採此說A女亦無法免除保 114.27.209.127 07/11 17:56
    → biggungod:證人地位 114.27.209.127 07/11 17:56
    → biggungod:另重新檢討B部分的第2點 114.27.209.127 07/11 18:11
    → biggungod:難以想像能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教唆行為 114.27.209.127 07/11 18:12
    → biggungod:故教唆犯必為作為犯,若A成立犯罪, 114.27.209.127 07/11 18:13
    → biggungod:B根本不需要保證人地位就可以成立教唆了 114.27.209.127 07/11 18:13
    → biggungod:無論保證人地位放在T或S階皆同(根本不需 114.27.209.127 07/11 18:14
    → biggungod:要)
    推 Erosin:其實不論採黃師的說法還是通說,本題都會認 218.172.234.249 07/11 18:18
    → Erosin:為具備保證人地位才是 218.172.234.249 07/11 18:19
    → sorrows:感謝兩位,我再去翻書想想看...科科.. 218.167.59.116 07/11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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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biggungod:太長了...扼要的回一下就好 114.27.210.90 07/28 15:45
    → biggungod:妻子的存在不是什麼道德還法律上存在的 114.27.210.90 07/28 15:46
    → biggungod:義務問題,事實上大部分的保證人地位都 114.27.210.90 07/28 15:46
    → biggungod:沒有法律上規定的注意義務,建議你在多 114.27.210.90 07/28 15:47
    → biggungod:研究一下信賴關係與風險前行為兩者本質 114.27.210.90 07/28 15:48
    → biggungod:上的關係 114.27.210.90 07/2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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