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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pril 24, 2010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作者: stifjo (修正作文思維)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時間: Sat Apr 24 22:26:53 2010

※ 引述《kkmanct2001 (呆呆望天空)》之銘言:

→ kkmanct2001:p大有提到!但是我疑問還是...有解釋文說無罪嗎?法條? 04/24 20:41


(一)沒找到自醉行為的判例,只有原因自由行為的相關判決,輔以學說見解,

就將就參考吧。

1、96台上6368判決:

   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自由行為時,

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於

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

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危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

心智狀態正常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

2、依此判決,若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非出於故意

亦不能預見其發生,即便行為人有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

等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亦難期待其有為犯罪之可能性。

3、此外,參考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基礎,通說採前置說,按此說見解,

認原因自由行為如有處罰之必要,應將行為時提前至自陷行為本身,

亦即,自陷於心神喪失的行為,就是實施構成要件的行為。據此,

原因自由行為應將負完全責任能力狀態以及自陷精神障礙狀態,

視為一個整體的構成要件,之後就是套題部分,這邊就不多說

,但整體架構大致如此,將判決見解反面解釋,在佐以可罰性基礎

通說之見解,大概還是能抓出一個方向,僅供參考囉













1 comment:

  1. → kkmanct2001:p大有提到!但是我疑問還是...有解釋文說無罪嗎?法條? 04/24 20:41
    推 jerry1214:判斷的重電是在行為人為自陷行為時,是否有故意或預見可 04/24 23:31
    → jerry1214:能性,若有其中之一,則可引用原因自由行為的法理 04/24 23:33
    → jerry1214:而德國處罰的自醉行為,主要是針對行為人於自陷行為當下 04/24 23:33
    推 jerry1214:並無侵害法益的故意或過失 04/24 23:35
    → jerry1214:如此則與原因行為不符,故增訂自醉行為加以處罰 04/24 23:36
    → jerry1214:建議可以參考94年律師第一題,應該即屬德國刑法323條a 04/24 23:37
    → stifjo:J大的解釋蠻清楚的,這部份我覺得不太好懂 04/24 23:38
    → jerry1214:所欲處理之情形,與原因自由行為有些許不同 04/24 23:38
    → stifjo:也感謝J大幫忙解惑 04/24 23:38
    → jerry1214:而我國法對此無處罰之規定 04/24 23:38
    → jerry1214:我也是剛好補習班老師有針對這方面特別講解才稍微知道 04/24 23:40
    → saidohichi:我國無處罰自醉行為(罪刑法定) 沒有依德國刑法對 04/24 23:49
    → saidohichi:自醉行為規範 自然沒辦法處罰 04/24 23:49
    → saidohichi:站在被告律師的立場應這樣主張 至於檢察官的話 04/24 23:49
    → saidohichi:應該要說以刑法定罪 04/24 23:49
    → saidohichi:刑法19 04/24 23:49
    推 jerry1214:只是這樣處罰的話會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疑慮 04/24 23:52
    → jerry1214:所以就要看需不需要仿造德國刑法處罰此種情形 04/24 23:53
    推 volenty: 照 04/25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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