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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pril 24, 2010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作者: CrazyMarc (瞧!這個人!)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時間: Sun Apr 25 02:39:22 2010

※ 引述《phcebus (菲比斯)》之銘言:
: 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有點問題
: 因為自醉行為指的是"麻醉狀況"下的行為
: 我換個方法發題
: 某甲平日對上司乙屢要求其加班多有怨言,但礙於工作實敢怒不敢言,
: 壓力之大讓其徹夜輾轉難眠,於是就醫,醫師開給安眠藥並叮嚀可能的
: 副作用有夢遊一項而在服藥過後某甲終於在床上睡著,還做起了夢來,
: 夢裡他半夜至公司加班發現公司裡只有乙一人正在休息室看電視,基於
: 不滿於是在夢裡痛毆乙一頓,不料在現實狀況中某甲的確是夢遊至公司
: 並且痛扁乙讓其飽拳一頓,乙怒告甲傷害
: 請問乙主張19I是否有道理?
: 我想以這個方法來看這項會不會比較公道一點
: 甲是不是真有扁乙之意圖?
有啊
: 甲是不是有扁乙之事實?
是啊
: 甲是不是真的有責任?
有瑕疵的故意和有無故意是兩回事
在構成要件上都是故意

而前者在責任論用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來處理
但是這還是「有故意」(指打人行為)

惟陷於夢遊狀態非出於自身之故意或過失,不適用第19條第3項
還是用第1項免除或第2項減輕

第19條不是用來處理構成要件故意的,論主觀構成要件時離第19條還遠的很







1 comment:

  1. 推 phcebus:構成要件故意的話便是原因自由行為了 04/25 02:45
    推 phcebus:其實問題的癥結點就是法律無明文規定自醉行為的處罰 04/25 02:56
    → phcebus:所以才會變這麼混沌 04/25 02:56
    推 phcebus:我了解你要表達的意思了 謝謝 :) 04/25 03:02
    → phcebus:19條本身自是判明責任與否的法條 04/25 03:02
    推 phcebus:我知道自醉與犯罪是切開的 04/25 03:07
    → phcebus:自醉行為是無責任化的行為 04/25 03:07
    推 phcebus:而原因自由行為是預謀"利用麻醉行為"而誤以為適用19I II的 04/25 03:11
    → phcebus:認知 04/25 03:11
    推 phcebus:XD 04/25 03:25
    → CrazyMarc:解題時千萬不要在主觀構成要件用第19條...會爆 XDD 04/25 03:26
    → phcebus:自醉行為的最理想狀態是 構成要件為過失 責任為無 04/25 03:27
    → phcebus:我想大概是這樣適用19I的機會比較大些 04/25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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