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cebus (菲比斯)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時間: Sun Apr 25 02:26:27 2010
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有點問題
因為自醉行為指的是"無預謀" "麻醉狀況"下的行為
我換個方法發題
某甲平日對上司乙屢要求其加班多有怨言,但礙於工作實敢怒不敢言,
壓力之大讓其徹夜輾轉難眠,於是就醫,醫師開給安眠藥並叮嚀可能的
副作用有夢遊一項而在服藥過後某甲終於在床上睡著,還做起了夢來,
夢裡他半夜至公司加班發現公司裡只有乙一人正在休息室看電視,基於
不滿於是在夢裡痛毆乙一頓,不料在現實狀況中某甲的確是夢遊至公司
並且痛扁乙讓其飽拳一頓,乙怒告甲傷害
請問乙主張19I是否有道理?
我想以這個方法來看這項會不會比較公道一點
甲是不是真有扁乙之意圖?
甲是不是有扁乙之事實?
甲是不是真的有責任?
※ 引述《CrazyMarc (瞧!這個人!)》之銘言:
: 推 jerry1214:只是這樣處罰的話會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疑慮 04/24 23:52
: → jerry1214:所以就要看需不需要仿造德國刑法處罰此種情形 04/24 23:53
: 個人是認為用第19條第3項來推翻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的適用,並沒有
: 違反罪刑法定之虞。自醉後的犯罪行為當事人有是有對行為以及結果
: 的認知和意欲,撇開第19條第1項第2項來看,有沒有構成犯罪行為?
: 當然有啊。而第19條針對責任能力的減輕,同條第3項把它推掉,變成
: 不免不減。
: 減免是第19條,不減免也是第19條,都是法定的,而且不限於酩酊。
: 解題時要注意,用第19條來免不是說行為人就沒有故意或過失了,真
: 的無故意或過失時,連進入違法論都不會有,更不必說是責任論了,
: 當然也不必用第19條的阻卻罪責。
: 用圖說明好了
: 構成要件===============>違法===============>有責
: 客觀+主觀都有 無 §19ⅠorⅡ
: 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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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pril 24, 2010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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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erry1214:只是這樣處罰的話會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疑慮 04/24 23:52
ReplyDelete→ jerry1214:所以就要看需不需要仿造德國刑法處罰此種情形 04/24 23:53
推 saidohichi:100! 04/25 12:24
ReplyDelete推 doriscan:夢遊是刑法上的行為嗎 04/25 12:36
→ phcebus:夢遊是行為 但不是刑法定義上的行為 04/25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