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erry1214 (你說啥)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時間: Sun Apr 25 08:47:18 2010
我倒覺得是大家想得太過複雜了,原因自由行為經過學說多年的討論後,已經確定從後
行為下手解決是條死路(會違反罪責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所以須從前行為來處理,而
前行為說穿了,其實與揮刀或出拳的行為是同樣的意義,當討論前行為時,從主觀切入
(因為都假設客觀既遂),此時需討論的是有無故意或過失,若無故意或過失則不處罰
與一般的行為討論無異,若有故意或過失,才有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的可能。
而德國刑法所欲處罰的對象,則是專指於前行為時(自醉行為),行為人對於法益侵害
並無故意或過失,例如甲在人煙罕至的深山中,酒醉舞鐮刀,不幸砍死迷路遊客乙,
此時甲於喝醉之際,並無殺死乙的故意,亦無預見可能性,故無故意或過失,而行為人
無故意或過失不罰,所以依我國刑法此種行為是不可處罰的。
德國刑法處罰的要件與原因行為不同,德國刑法323a的條文是「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飲酒
或使用藥品,致自己於麻醉狀態而為不法行為,.................」開頭到致自己於麻
醉狀態是構成要件,也就是如果你喝醉了,就該當此罪的構成要件,「而為不法行為」
則是客觀處罰條件,限縮刑罰發動。
若欲處罰原因自由行為,必須在前行為中有故意或過失,而德國的自醉行為則是僅需喝醉
即該當,故兩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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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pril 24, 2010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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