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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pril 24, 2010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作者: CrazyMarc (瞧!這個人!)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自醉行為
時間: Sun Apr 25 01:34:00 2010

推 jerry1214:只是這樣處罰的話會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疑慮 04/24 23:52
→ jerry1214:所以就要看需不需要仿造德國刑法處罰此種情形 04/24 23:53
個人是認為用第19條第3項來推翻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的適用,並沒有
違反罪刑法定之虞。自醉後的犯罪行為當事人有是有對行為以及結果
的認知和意欲,撇開第19條第1項第2項來看,有沒有構成犯罪行為?
當然有啊。而第19條針對責任能力的減輕,同條第3項把它推掉,變成
不免不減。


減免是第19條,不減免也是第19條,都是法定的,而且不限於酩酊。


解題時要注意,用第19條來免不是說行為人就沒有故意或過失了,真
的無故意或過失時,連進入違法論都不會有,更不必說是責任論了,
當然也不必用第19條的阻卻罪責。


用圖說明好了

構成要件===============>違法===============>有責

客觀+主觀都有 無 §19ⅠorⅡ

喝酒





1 comment:

  1. 推 jerry1214:只是這樣處罰的話會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疑慮 04/24 23:52
    → jerry1214:所以就要看需不需要仿造德國刑法處罰此種情形 04/24 23:53
    推 phcebus: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不罰 04/25 02:30
    → phcebus:無違法的話當然不會適用19之一或二阿..圖怪怪的 04/25 02:31
    推 phcebus:上面打錯 應該打19I及II 04/25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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