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unTT (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民訴305條第二項與第三項
時間: Wed Jun 30 01:19:02 2010
關於訴訟外證人陳述
第三項因為兩造都同意 所以可以在訴訟外為陳述 作成陳述書狀
性質依然為人證
第二項為什麼也可以訴訟外作成公證書來作為陳述??
所謂需要依據文書或資料作陳述 是什麼意思?
有沒有辦法舉個實際例子??
是說證人是個啞巴 無法說話 只能用寫成文書比較清楚
這種情形嗎??
我查了此項修正理由:證人之陳述係以文書或其他資料為內容,
而適於以書面為陳述
我還是看不懂= = 陳述係以文書為內容 這不是物證嗎= =
人證不就是要把所見所聞說出來嗎??
不是有連續陳述的規定嗎??
(318第二項:原則=>證人陳述不得朗讀筆記或以筆記代之)
天阿 誰可以點破我.....
我是不懂為什麼需要依據文書或資料而陳述
就可以作訴訟外陳述??
證人不就是以自身所見所聞做為一種證據方法嗎??
Tuesday, June 29, 2010
[疑問] 民訴305條第二項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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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mieWu:證人可能健康狀況或是住居地比較遠的時候 218.161.96.78 06/30 01:42
ReplyDelete→ JamieWu:法院在不宜或無必要強令證人到場時 218.161.96.78 06/30 01:43
→ JamieWu:可兩造會同證人到公證人前做成陳述書狀 218.161.96.78 06/30 01:44
→ JamieWu:這是為了達到審理集中化,避免浪費勞力 218.161.96.78 06/30 01:45
→ JamieWu:時間費用。 218.161.96.78 06/30 01:46
→ JamieWu:原則是直接跟言詞審理,但法院可斟酌之 218.161.96.78 06/30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