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110147 (隱)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加重強盜
時間: Wed Jun 30 07:43:17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加重強盜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89律師
4.想問的內容:
甲於某日中午趁乙上班不在之際,潛入乙宅行竊得手。嗣見乙宅值錢之物甚多,
復於夜深人靜時,再度潛入行竊,正拉開衣櫃抽屜竊取珠寶時,將熟睡的乙驚醒
,乙出聲喝斥,甲乃持扁鑽將乙之手臂刺傷,並將珠寶強取而去。問對甲如何論罪科刑
5.想法:
中午行竊的部份是306與320想像競合,沒有問題
補習班送的書上是寫因加重竊盜的攜帶凶器的凶器一定要未使用。當甲持凶器刺傷人時,
依實務見解
直接成立加重強盜,所以結論是甲成立320、330,數罪併罰
個人的觀點,後段是加重竊盜未遂後另行起意犯加重強盜,結論是三罪併罰
另外想問一下,答題時有需要多寫因題意未寫明以手臂的傷勢而多討論一個成立332的可
能嗎
如果要的話,同時成立332與330時應該怎麼辦?
Tuesday, June 29, 2010
[課業] 加重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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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ranktassone:實務:只要帶兇器就行,使用與否無關 59.126.201.118 06/30 09:27
ReplyDelete→ franktassone:請參95台上字第3328號判決意旨! 59.126.201.118 06/30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