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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16, 2010

[疑問] 刑訴309條

作者: chunchieh (JJ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刑訴309條
時間: Thu Jun 17 01:17:45 2010

這條有民國56年全文修正 以及民國93年增訂之條文

民國560113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民國930608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理由   
一、本條序文「記載『左』列事項」修正為「記載『下』列事項」,
以符現行法規用語。
  二、鑑於有罪判決主文之作用,乃在宣示法院對於犯罪事實存否之終局判斷,
並賦予刑罰執行之依據。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及其實務運作
有罪判決記載之體例,刪除本條序文對於主文內應記載被告所犯之罪之規定,
另配合第三百十四條之一之增訂,法院必須於有罪判決之正本內附記論罪科刑
之法條內容,以俾當事人對照查閱。
  三、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若均有同條第一項情形,其合
併執行之刑縱逾有期徒刑六月,法院亦須諭知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使
檢察官執行時有所依據,本條第二款爰予配合修正。
.........................................................................

問題在於 看起來條文的序文都是"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
知道立法是想要簡化判決書 不過怎麼感覺像是沒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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