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roch0311 (阿布)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97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決議
時間: Tue Jun 15 20:07:10 2010
97年度刑事庭決議「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並不以類似於該條項前段
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
方法而為性交者,均屬之。
問題1:想請問一下,如果只需要被害人覺得是違反意願之方法,那如果被告先前是以
刑法225條乘機性交得逞,事後被害人只要是認為是不是他自己願意的,那罪名
會變成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嗎?
問題2:被告偷摸被害人屁股一下,成立性騷擾罪,是否也會因為此決議
而變成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呢?
Tuesday, June 15, 2010
[疑問] 97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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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ndloner:如果是「趁機」,就沒有靠「強制力」來違反意願的問題 06/15 20:28
ReplyDelete→ windloner:應該說兩條都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差別在於在手段上的不同 06/15 20:31
推 windloner:問題2,「偷摸一下」尚難謂已達到「強制」的階段 06/15 20:35
推 sinker: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仍須足以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權為必要 06/15 20:44
→ sinker:乘機性交是指被害人有個精神障礙的可被利用情狀存在 06/15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