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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27, 2010

[課業] 民法/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

作者: saidohichi (阿一)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
時間: Sun Jun 27 21:04:22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9年鐵路特考 高員三級 民法總則


4.想問的內容:

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和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將A屋登記在丙的名下,
並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A屋。丙將A屋出售給知情的丁,並辦妥A屋的所有權
移轉登記。請就此事實說明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的要件及效力。


5.想法:

甲丙約定將甲購買之A屋登記於丙之名下,並明示丙不得對A屋為處分。
此代表甲丙並無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為民法87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為無效,而隱藏之法律行為依關於該法律行為之規定,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可是這裡我看不太出來甲丙是要隱藏什麼?有什麼法律行為被隱藏?
是A屋所有權實則屬於甲這件事嗎?)

若以通謀虛偽來看,甲丙通謀虛偽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丙並未因登記取得A屋所有權。
丁既知情應非善意,仍得以法律行為之無效對抗丁。
丙並無處分A屋之權利,為118無權處分,未經甲承認則該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故丙丁買賣契約為有效,處分行為無效。

可是在王澤鑑的書上又看到說在外部關係上既有處分權限,則非屬無權處分,
所以善意與否(明知與否)對處分行為之效力不生影響。

所以所有權依然歸於丁囉?

有點混亂...我才疏學淺,還麻煩好心人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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