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ntelligent (來個人接家教啦!)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訴刑浩南老師書上關於單一性、同一性問題。
時間: Mon Jun 14 20:49:39 2010
1.考試科目:刑訴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爭點31:刑訴法上關於單一性以及同一性應如何認定?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刑浩南爭點三合一刑事訴訟法(下)
4.想問的內容:
依據刑浩南老師的爭點三合一《刑事訴訟法(下)》p113的三、模擬案例與
實戰作答:甲為A客運公司的駕駛,其開車途中因為車速過快並未注意兩旁的機
車騎士乙、丙,因此在轉彎的時候撞倒乙、丙,造成乙重傷、丙輕傷 。
乙隨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此時檢察官偵查後加以起訴,經三級
三審後為甲之有罪判決確定。試問:(一)倘若丙於該判決確定後始加以起訴,
第一審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擬答第3.案件單一性所生不可分之效力的前提要件乃在於:需符合單一性案
件中的一部和他部;以及此二部皆為有罪。本案中係屬於單一性案件中的一部與
他部,是故,且乙的部分已經有罪確定,丙的部分若法院亦認為甲應負過失傷害
^^^^^^^^^^^^^^^^^^^^^^^^^^^^^^^^^^
責任,則丙的部份受到不可分之效力所及,因此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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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受不可分效力所及,而既已有罪確定,是不是應該用§302第一款免訴呢?(1)
否則不受理判決無實質確定力是否表示丙可以再行起訴?(2)
那麼「受不可分效力所及」究竟涵意是什麼呢?(3)
況且丙係輕傷,屬告訴乃論之罪,未經提起告訴,是否仍有不可分之效力?(4)
不過後來丙於該判決確定後始加以起訴,是否已補足告訴此訴訟要件欠缺?(5)
若已產生不可分之效力,則法院對於丙的部分未予判決是否構成§379第12款漏未判決之
當然違背法令?(6)
同一案例的(三)試說明案件同一性所生之不可分效力中是否擴及偵查中可分?
擬答為:現今學說與實務見解均認為不包括,細述如下:1.早期實務,最高法院25年上字
第116號判例:「連續犯之一部分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即及於全部,除具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載情形,得由檢察官再行起訴外,該案既曾經檢察官終結偵
查,依同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不得提起自訴。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
十三條。」2.現今實務,92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上開判例不再援用理由:裁判上一罪
案件之一部分經以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者,即與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且本則判例所謂不起訴處分究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何款或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情形,尚欠明確。」。學說通說:單一性案件係關於訴之效力的問題 與偵查並無任何
關係。該判例係限制自訴之部分與公訴上並無任何限制。
Q:題幹不是問「同一性」嗎?而同一性有不可分嗎?(7)@@
在下感覺好像在回答單一性的問題。
老實說這一小題題目我看不太懂耶……,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8)
5.想法:
(1)是。
(2)是。
(3)我認為應具備以下三要件才有不可分:單一性案件+兩部皆有罪+訴訟要件
均具備(72台上5811),所以不可分的涵意應該是法院的審理效力及
於此兩個不可分的部分。既然丙的部分已經為判決效力所及,所以應該不能再起訴。
(4)否。
(5)上冊P19有個問題:「第二審是否仍可以補行告訴?」,所以第三審應該不能補行
了吧(確切理由不知冏,不過通常告訴期間應該已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這題
應該沒有產生不可分的效力,所以因為告訴此訴訟要件欠缺,所以擬答說
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感覺就通了,而非因為不可分的關係。
(6)是。
(7)依P93有審判不可分,要件看起來與單一性一樣(實體法上一罪+兩部皆有罪)。
(8)題幹問同一性「不可分」,要擴及也要是「不可分」吧?可是是問偵查中「可分」?
後來想想(一)與其說在考單一性,不如說在考同一性?因為想像競合屬法律上同一,故在
實體法上是一個罪,訴訟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加以分割,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故丙判決確定後始加以起訴,法院應依§343準用§302第一款諭知免訴判決。不過這是
不是牽涉到丙的程序保障問題呀?
Monday, June 14, 2010
[課業] 刑訴/單一性、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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