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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27, 2010

[課業] 行政法/行政執行

作者: dancelover (orange days)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行政法/行政執行
時間: Mon Jun 28 00:38:29 2010


1.考試科目:行政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行政執行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6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簡任


4.想問的內容:
某甲因被檢舉違建,而有被立即拆除之虞,主管機關亦發函給甲,要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否則將擇期逕為拆除,但甲並未於十月十五日之前自行拆除,主管
機關再度發函通知將於十月二十五日逕為拆除,所以甲於該日拆除人員進行拆除之前,向
拆除人員表示要求暫時停止執行,拆除人員並未理會而逕予拆除,此時甲應如何救濟?又
如甲此時向拆除人員表示要向訴願審議委員會申請暫時停止執行,拆除人員亦通知訴願審
議委員會,但訴願審議委員會直到二星期後,在訴願會開會時才一併將該訴願案連同暫時
停止執行之申請提會討論,並同時拒絕暫時停止執行,甲應如何救濟?試說明之。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直到二星期後,在訴願會開會時才一併將該訴願案連同暫時
停止執行之申請提會討論,並同時拒絕暫時停止執行,甲之救濟途徑:

擬答:

由於訴願審議委員會直到二星期後,在訴願會開會時才一併將該訴願案連同暫時
停止執行之申請提會討論,並同時拒絕暫時停止執行,已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個人不明白上述案例的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係指為何?



5.想法:

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不知可否?

謝謝!!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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