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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6, 2010

[課業] 警械使用條例/責任之規定

作者: Syci (清秀小佳人)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警械使用條例/責任之規定
時間: Sun Jun 6 21:32:10 2010


1.考試科目:警察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 )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有關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人財產損失者,
其補償金由各該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B)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財產損失者,
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C)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死亡者,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D)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
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由行政院訂之,故屬法規命令。


4.想問的內容:

答案給 (A)

為什麼 (B)、(C) 不對呢?

(C) 可以說少寫了最高額30萬的的喪葬費

那 (B) 呢?

5.想法: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Ⅰ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Ⅱ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

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Ⅲ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訂之。


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

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所以 (B) 的錯點是哪呢?

2 comments:

  1. 推 kirasaga:是特別損失或是特別犧牲之類的吧 阿災 06/06 21:35
    → neofire:有損失不一定就要賠償 06/06 21:41

    ReplyDelete
  2. 推 monkey414:推一個,上榜不是偶然,都是經過很扎實的努力。 06/06 22:42
    → hoboks:恭喜 06/06 23:09
    推 lawrencejou:人民因有特別犧牲,而補償其特別損失→在警職法出現! 06/06 22:06
    → lawrencejou:如依本條例,B答案應該也是對的啊!查法條也是!! 06/06 22:07
    → lawrencejou:除非不是"第三人",可C也是這樣寫~~我真的懷疑答案ㄟ~ 06/06 22:08
    → Syci:對,我也覺得這題只有四肯定不對,其他都可以對啊 06/06 22:13
    → MKF:合法是致第三人,而違法是致人.... 06/06 23:57
    推 sinker:只有D錯吧 其他都可以是對的... 06/07 01:14
    推 sinker:阿 好機 是第三人... 06/07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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