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md99ch (愛作戰)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被告機關
時間: Tue Jun 15 21:30:20 2010
1.考試科目:行政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行政訴訟法/被告機關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4.想問的內容:
甲遭行政機關乙罰鍰處分
甲不服向訴願機關丙提起訴願請求撤銷
丙撤銷部分罰鍰
若甲不服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5.想法: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算是「駁回訴願」抑或是「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有點鬼打牆了,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惑,謝謝∼
Tuesday, June 15, 2010
[課業] 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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