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0cm (好長好長好長)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罪之關係
時間: Tue Jun 22 07:08:33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與詐欺罪關係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自己想的
4.想問的內容:
1.甲明知是偽造的公債票,卻騙乙其亟需用錢,故才以低於票面價值的一成賣給乙,
甲之刑責?
2.有天,甲在路旁看到一只皮包,裡面有金融卡、信用卡,於是心生貪念,
將信用卡中的姓名,變造成甲自己的姓名,而去消費,甲之刑責?
5.想法:
1.題示情形,甲應該成立§201II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無疑,唯有疑問的是,
這算不算是行使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做出財產處分的詐欺行為呢?
若有,兩罪間的競合關係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呢?
2.題示情形,甲應該成立§201-1I與§201-1II而重行為吸收輕行為,論以§201-1I,
疑問在於,甲向店員以信用卡結帳的行為,是否亦成立§339之詐欺罪呢?
若有,兩罪間的競合關係為何?
謝謝各位指教
Monday, June 21, 2010
[課業] 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罪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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