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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 2010

Re: [課業] 刑法 幫助犯

作者: kevingareet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 幫助犯
時間: Wed Jun 2 17:23:07 2010

※ 引述《dilonell (好事成雙~)》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幫助犯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8年地方特考 政風
: 4.想問的內容:
: 題目:
: 甲提供銀行帳戶給予乙作為詐欺工具,乙於某日分別以電話詐欺A.B兩人各匯款
: 十萬元至上開甲之銀行帳戶,致A,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匯款至該帳戶.嗣因
: A,B發現受騙.報警查獲甲'乙.請問甲應成立幾罪?
: 甲提供乙帳戶
主觀上有無預見 或是與乙彼此意思聯絡(如分贓)
如果僅是提供帳戶給乙而無意思聯絡 依照學說之精神及物質幫助
成立一個詐欺罪(兩個不同法益,但皆相同罪責)
另實務見解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以自己意思成立構成要件之犯罪
或以自己亦司成立構成要件以外之犯罪
亦為正犯 所以以實務見解來看 甲雖僅提供帳戶 但主觀上有預見乙詐欺行為
無誤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而若甲和乙彼此有意思聯絡 依學說犯罪支配論
甲在以詐欺行為上提供相當之功能 才能使乙詐欺成功
客觀上AB兩人也被騙到了
亦無誤成立共同正犯
題目如上:
: 想問的是 乙分別成立兩個詐欺罪 幫助犯是否也會應為正犯成立兩罪 而同樣也
: 成為兩罪的各別幫助犯嗎?
: 這方面有學說或是理論嗎?
: 苦於找資料找不倒 請各位幫幫忙
僅提出一些想法 有錯請不吝指正



: 5.想法:
: 1:無論正犯成立罪數,僅成立乙之幫助犯
: 2:分別成立乙對A'B詐欺之幫助犯

1 comment:

  1. 推 robertelvis:您是說實務上甲預見乙詐欺 而故意幫助視為共同正犯?? 06/02 17:31
    推 robertelvis:刑§30: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06/02 17:34
    → robertelvis:共同正犯為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或犯意的聯絡 06/02 17:35
    → robertelvis:所以實務上對於幫助犯 大多視為"同謀"這樣的意思嘛?? 06/0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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