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lulay (妖妖寶貝In Heaven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總-過失致死?
時間: Tue Jun 1 15:08:06 2010
※ 引述《lululay (妖妖寶貝In Heaven )》之銘言:
: ※ 引述《ilovejoke (幽默上等!)》之銘言:
: : 1.考試內容:刑總
: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 : 罪數競合
: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 : 林鈺雄刑總p.633
: : 4.想問的內容:
: : T1和T2經營托兒所,T1兼司機,接O童到所後,T1及T3疏未注意O童仍在車內,而
: : 將娃娃車停在外頭,T2及班級老師T4亦未注意O童缺席,O童終因天熱車悶而脫水休克
: : 悶死車內,請問T1~T4各自有幾行為?應論何罪科刑?
: 一、先檢驗各人可能成立何罪?
: 二、檢驗各人有無過失。(如未注意0童留在車內,或未注意缺席)
: 題目所示,各人應均具有保證人地位。
: 三、過失行為(作為與不作為)與結果的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 或依學界通說的客觀歸責理論來檢驗各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 有無客觀的可歸責性。
: 四、有過失不代表須要對結果負責,此為觀念的釐清。
: 五、T1、T2共同經營托兒所,單憑這點,實務界絕對會讓其對業務過
: 失致死負責。
: 六、T3未注意到0童仍留在車內,若是托兒所員工亦絕對跑不了刑責。
: 七、只有班級老師T4未注意到缺席狀況,在檢驗上可能會有不同結果。
: 理由是未注意到學童缺席,不代表客觀上預見學童會悶死。
: 八、將各人的行為給予評價,即可得到結論。
至於過失犯能不能成立過失共同正犯,就有爭議了,應該一併論述。
A說:均單獨負責,不適用刑法第28條。(實務認為過失犯無犯意之聯絡,
所以不會成立共同正犯。)
B說:共同義務的共同違反(如上述情形),得成立過失的共同正犯,至於
實務界會不會接納是另一回事了
Tuesday, June 1, 2010
Re: [課業] 刑總-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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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i0405:應該可以PO成一篇吧 06/0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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