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BSGOD (春風和米粉)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疑問] 關於司法官應考資格!!
時間: Thu Jun 3 16:49:12 2010
※ 引述《hottuna1124 (SEIKO)》之銘言:
: 請問一下~關於考試科目中2考科修滿四學分的規定
: 所指的兩考科
: 是以每堂考試科目算一科~還是以不同法律類別算一科的
: 例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是同一堂考的
: 1. 那我修了民法與民訴共4學分~就能應考了嗎????
: 還是這樣只能算集滿1考科???
: 2. 如果修了民法與獨立考科的商事法共4學分~~
: 這樣能應考嗎??
: 感謝各位指導~~
民國100年(含)之後
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
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網址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6980&ctNode=1365
今年(含)以前的簡章是以考試的專業科目中的兩科兩學分以上取得應考資格
但是100年以後考試專業科目都有合併的關係
所以變成直接列舉七科 只要取得其中兩科(每個兩學分以上)就可以取得
變動其實不大
只是今年以前的憲法似乎不在取得資格的學分之中?而100年之後是可以的。
Thursday, June 3, 2010
Re: [疑問] 關於司法官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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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lder13:不是還有個「等」字嗎?不止這七科吧? 06/0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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