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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5, 2010

Re: [課業] 刑法/肇事逃逸

作者: inflames (Utopian Realist)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肇事逃逸
時間: Sat Jun 5 23:02:27 2010

※ 引述《Sahka (年獸)》之銘言:
: ※ 引述《Themis (瑟米斯)》之銘言:
: : 1.考試科目:刑法
: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185-4肇事逃逸罪 293 294遺棄罪
: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補習班講義
: : 4.想問的內容:
: : (1)肇事逃逸是否限於故意或過失?實務上似乎不限,學理上有限?
: 實務見解91年度台上字第5363
: .....故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
: 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逸行為,即足成立本罪.......
: 而最新實務見解 96年台上字第6846
: 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使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
: 猶故為逃逸,使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
: 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 黃榮堅老師說法:......因此對於一條件在事實上的存在,行為人不需要
: 有預見或遇見可能性,而是只要客觀上存在就可以
等一下,這兩個見解講的不是同一個問題點。

前一個是講對肇事是否必須有故意過失,
後一個講的是,行為人離開現場時,對交通事故及死傷的發生,是否知悉。

由於故意或過失必須是行為(指肇事)當時的故意過失,而逃逸必然後於肇事,
事後逃逸時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曾有事故與死傷之發生,與肇事當時有無故意過失,
是兩回事。

結合起來就是:行為人對事故及死傷不必有過失,但在事後離開現場時,
必須已經知道有事故與死傷的發生。

畢竟,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是行為的一部份,如果行為人根本不曉得有肇事,
他「離開現場」這個行為,根本稱不上「逃逸」。

: : (2)若是自己遵守交通規則停紅燈被喝醉酒的人乙撞到,對方受重傷,不管他直接離開,
: : 是否會成立185-4
: : (3)承上,若是該醉漢因而死亡,要論 293 或是 294?
: : 因為自己無故意過失,應該無法論293吧?刑法之處罰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 : 至於是否依法令 契約應予以救助就不知道了...

1 comment:

  1. 推 Sahka:同意 06/05 23:55
    → Sahka:附帶推一下 亦不會成立294 06/05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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