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Sunday, June 6, 2010

Re: [課業] 民法/債之關係&善意受讓

作者: 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債之關係&善意受讓
時間: Sun Jun 6 18:35:05 2010

※ 引述《darkenred (Nice)》之銘言:
: ※ 引述《kapeika (加倍佳)》之銘言:
: : 1.考試科目:民法
: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債之關係/善意受讓
: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江敦育&廖毅上課講義
: : 考題從網路上找的實例題
: : 4.想問的內容:
: : 甲有車一部租與乙使用,定期一年.租期中為丙所盜,
: : 經乙向警察機關報案.乙向甲交涉雙方協議.租期屆滿乙不能還車時,
: : 由乙折價新台幣30萬賠償甲,協議後不久,已經警局通知領回失車,
: : 並將車售與不知情之丁,價金40萬元,交車後為甲所知悉.問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

雙方就原來的租賃契約的賠償方法另以契約約定,可以排除債各之適用
如乙屆期無法還車,即交付30萬元予甲,以免除原租賃契約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所謂「折價」應該是甲將該車賣予乙的意思,並以指示交付的方式移轉該車所有權
按停止條件乃特別生效要件,法律行為在停止條件成就前尚未生效
甲乙間買賣契約的停止條件為「原租賃契約期滿不能還車」
題示租期未滿失車即已尋回,並非有租賃契約期滿而不能還車之事
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因條件不成就而尚未生效,物權行為則根本未成立
該車之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

丁善意信賴乙所有該車之公示外觀而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善意取得該車所有權
且該車經乙領回後,已非盜贓或遺失物,甲不得向丁請求回復其物
丁確定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甲對乙得主張之權利
1.租賃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賠償範圍為該車之客觀市價
及該車若依約返還後可以利用的其他價值,如租金等收入
2.乙故意侵害甲之所有權,甲依故意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其範圍同上
3.不管是租賃契約或是買賣契約都不足以作為乙管理該車之法律上義務
乙主觀上為自己利益而欠缺管理意思,客觀上無法律上原因管理他人事務,
乃構成不真正無因管理之不法管理,準用無因管理之規定,甲得向乙主張管理所得之利益
即請求交付賣得之價金40萬元
4.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所謂無法律上原因,
依權益歸屬說,乃指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權利者
乙取得該車之價金乃為法律上應歸屬甲之權益,且其利益不以有使用計畫為必要,
致甲受有損害,甲得依不當得利對乙請求,範圍為乙知情時所受之利益,即該車之客觀市價

所謂契約責任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不能並存
應該是指該契約可以作為法律上管理之義務或是保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但在本題中
不論是租賃契約或是買賣契約,都不足以作為上述之法律依據
所以甲可以有4種請求權可以自由選擇行使之

: : 5.想法:
: : 丁可以主張善意受讓應該是沒問題,關鍵在乙是不是有權處分?
: : 我的想法是乙在賠償甲30萬前,他是無權處分 所以甲可以對乙主張不當得利
: : 但是乙在付給甲30萬元之後是否有取得車子所有權呢?
: : 卡在這邊...

1.無處分權才有探討善意受讓的問題
2.要確定無法律上原因才能主張不當得利
3.即使債權契約即買賣契約成立,移轉金錢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亦成立
並不代表移轉該車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也有成立,要分開判斷,
只有移轉該車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成立,乙才能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
: 借用這個案例問問題^^"
: 請問乙一定要賠償甲嗎?
: 失竊為通常事變責任,
: 按民法432條,是否乙根本不必賠償甲30萬?
: 若乙不必賠償甲,且若乙已預付租金給甲,
: 那麼乙應該能以債務不履行為由請求甲返還租金囉?
若是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得以不能達租賃之目的終止契約
且免負返還租賃物之義務
但由於租賃契約乃固有繼續性契約,終止之效力乃向將來消滅契約之效力
終止前出租人取得之租金,除已預先受領者外,不必返還承租人

大家研究一下,科科..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