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lulay (妖妖寶貝In Heaven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總-過失致死?
時間: Tue Jun 1 14:59:03 2010
※ 引述《ilovejoke (幽默上等!)》之銘言:
: 1.考試內容:刑總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 罪數競合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 林鈺雄刑總p.633
: 4.想問的內容:
: T1和T2經營托兒所,T1兼司機,接O童到所後,T1及T3疏未注意O童仍在車內,而
: 將娃娃車停在外頭,T2及班級老師T4亦未注意O童缺席,O童終因天熱車悶而脫水休克
: 悶死車內,請問T1~T4各自有幾行為?應論何罪科刑?
: 5.想法:
: 想到幾個點...
: 業務過失致死?(討論保證人地位之後還需論這點嗎)
: 製造風險的是只有T1T3還是T2T4也有呢?
: T1~T4有保證人地位?
: 不純正不作為之過失?
: T2及T4只是忘了哪個學生沒到教室
: 這樣有可能會被論以過失致死嗎?...
: 他們這樣各有幾行為幾罪呢?
一、先檢驗各人可能成立何罪?
二、檢驗各人有無過失。(如未注意0童留在車內,或未注意缺席)
題目所示,各人應均具有保證人地位。
三、過失行為(作為與不作為)與結果的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或依學界通說的客觀歸責理論來檢驗各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有無客觀的可歸責性。
四、有過失不代表須要對結果負責,此為觀念的釐清。
五、T1、T2共同經營托兒所,單憑這點,實務界絕對會讓其對業務過
失致死負責。
六、T3未注意到0童仍留在車內,若是托兒所員工亦絕對跑不了刑責。
七、只有班級老師T4未注意到缺席狀況,在檢驗上可能會有不同結果。
理由是未注意到學童缺席,不代表客觀上預見學童會悶死。
八、將各人的行為給予評價,即可得到結論。
Tuesday, June 1, 2010
Re: [課業] 刑總-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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