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債之發生/要約、要約引誘
時間: Sat Jun 5 19:35:39 2010
先把要約和要約之引誘定義出來
要約:具有實質拘束力即承諾適格的意思表示
要約之引誘:無實質拘束力,表示人保留最終決定權,僅引誘相對人對自己為要約之意思通知
高點張律師認為要約引誘為「意思表示」
徐律師則認為是「意思通知」
就要約引誘並無法效意思此點而言,性質上為準法律行為之意思通知比較合理
※ 引述《memerizeme (白色巨塔)》之銘言:
: 4.想問的內容:
: 2-7頁第2題:
: 甲走進理髮店,乙女招呼甲坐下就開始為甲理髮。雙方未談到價格。請問此時契約:
: a.成立
: b.不成立
: c.效力未定
: d.無效
: 答案:a.
理髮要求一定工作之完成,故為勞務契約中的承攬契約
必要之點為一定工作之完成並給付一定報酬,雙方合致,故推定契約成立
(通常在理髮之前,都會對髮型、價格有一定的商議
除非是熟客,理髮師知道客人要什麼樣的髮型,客人也知道此髮型的報酬金額
不需多言即可立刻理髮
個人覺得本題若是互不認識卻未就髮型、金額商議,在現實上非常罕見
所以在這裡先假設除了題目明示的價格部分確實沒有議定外,
髮型及理髮後至少會給付一定報酬此二部分已有意思表示之合致)
要約:甲坐於理髮店的理髮位置上,乃甲之默示要約
通常對於不特定多數人之所為之表示並非要約
否則理髮店一次湧進一萬人,皆解為契約成立,店家將意外締結超過其履行能力的契約
所以理髮店開門營業,僅是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即,有客人進門,店家仍有締約與否的最終決定權
承諾:店家有履行行為,可解為乃默示承諾
: 2-8頁第2題:
: 某甲張貼一售屋廣告,註明「正東區,三樓半透天,總價490萬」,請問該售屋廣告是屬
: 於下列何者?
: a.要約引誘
: b.新要約
: c.視為要約
: d.要約交錯
: 答案:a.
廣告人仍有最終決定權之保留,故為要約引誘
否則一次有一萬人對廣告承諾,廣告人不可能有這麼多房子可以賣
: 5.想法:
: 2-7頁第2題:
: 此題契約成立毫無疑問!
: 想請教的是,契約成立方式有三類:
: 一、要約承諾一致
: 二、要約交錯
: 三、意思實現
:
: 請問此情形屬於那一種呢?
: 不才覺得關鍵在走進理髮店的行為,
: 依其情形或交易之習慣是否可認為是要約?
: 當然,如果走進來的是房東或蒙面持槍黑衣人好像就不是這樣了XD
:
: 另外,該行為的意圖並不明顯(不知是要來理髮或是洗髮),
: 故不應將之看成要約!
:
如果都已經坐在理髮座上了,我想甲應該不是要來修理瓦斯的
甲坐在理髮座上的行為,
以有理性之人處於相對人的立場,應會理解此表示的內容為「我要理髮」
: 在此小弟覺得乙女開始為甲理髮為要約的舉動,
: 而甲沒有任何反應,乖乖被理為特定事實的發生,
: 此事實足以認定為承諾,故此情形屬「意思實現」!
意思實現法條上定有三個前提
習慣、事件性質、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
在本題中都沒有,所以解為默示之承諾比較合理
:
: 2-8頁第2題:
: 廣告究屬要約或是要約引誘,
: 似乎兩種說法都有!
:
: 顏老師書中的同一頁有個表個,
: 當中列示如下:
:
: 指定價格出售房屋廣告
Saturday, June 5, 2010
Re: [課業] 民法/債之發生/要約、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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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oboks:1.理髮廳只能理髮(如果你聯想到洗髮則題目沒出好) 所以走進 05/25 12:10
ReplyDelete→ hoboks: 去坐下等理髮就是意思實現 05/25 12:10
→ hoboks:2.廣告我比較傾向認定為要約 因為消保法22說 敢波出廣告就 05/25 12:11
→ hoboks: 有負擔的義務 所以實務上會將之定為契約之一部 論以要約 05/25 12:12
→ hoboks: 未嘗不可(主要我是很不滿戴爾案那種可以任意改變價錢的) 05/25 12:13
→ hoboks: (行為 所以在考試跟實務上我都會站要約這邊) 05/25 12:13
推 juliantin0:h大所謂"實務上會將之定為契約之一部"出自何處啊@@? 05/25 13:03
→ juliantin0:不然我手頭上的資料是顯示最高法院目前多認要約引誘說 05/25 13:04
→ juliantin0:請參照89台上746決、91台上1387決、92台上2694決、 05/25 13:05
→ juliantin0:93台上2103決、94台上1633決 05/25 13:06
→ juliantin0:我是看曾品傑教授「論不動產不誠實廣告之契約效力」一 05/25 13:07
→ juliantin0:文 頁322。如有錯誤請指正 05/25 13:07
→ hoboks:89年台上746判決是採要約說吧 我就是根據這則判決推的 05/25 13:09
→ hoboks:其他判決我沒看過 補完習再看 科科 謝謝提供資料 05/25 13:09
→ hoboks:不過這則判決不是穩定見解喔 也受到不少質疑 05/25 13:10
推 hoboks:準此,企業經營者刊登廣告為「要約」之性質,並非「要約引 05/25 13:17
→ hoboks:上面這句出自 http://0rz.tw/fRULu 05/25 13:18
推 juliantin0:那有可能是我誤會那篇文章的意思啦 晚點再看 謝啦 05/25 13:20
→ juliantin0:我覺得我很有可能誤會那篇的意思 先跟你說聲抱歉唷 05/25 13:36
推 hoboks:XD 不用抱歉啦 法律見解一堆 叫戴爾來抗辯她也會說是引誘 05/25 13:47
→ hoboks:而且現在一堆法官支持戴爾 所以論引誘的學者也是很多的 05/25 13:48
→ memerizeme:感謝兩位大大指點! :) 05/25 16:51
→ memerizeme:感覺上那題目會選擇要約引誘,是因為後面的選項是"新" 05/25 16:53
→ memerizeme:要約,"視為"要約及要約交錯~ 如果有個"要約",就更頭 05/25 16:54
→ memerizeme:大了! >"< 05/25 16:54
→ memerizeme:戴爾不就是主張廣告是要約引誘,並非契約內容而不賠錢 05/25 16:55
→ memerizeme:的嗎^^? 05/25 16:55
→ memerizeme:不過高點法律網中指出,廣告和價目表的相同性,故應為 05/25 16:57
→ memerizeme:要約之引誘也相當有道理~ 05/25 16:57
→ akaboshi:要約與要約引誘的討論可以參考王澤鑑老師民概p174的討論 05/25 18:39
→ akaboshi:如手邊沒書或無法去書店翻閱的話, 等等可以掃描寄給你 05/25 18:42
→ memerizeme:哦哦>"< 真是太感恩了~ 05/25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