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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21, 2010

Re: [課業] 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罪之關係

作者: Erosin (Erosi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罪之關係
時間: Tue Jun 22 09:02:27 2010

※ 引述《l0cm (好長好長好長)》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與詐欺罪關係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自己想的
: 4.想問的內容:
: 1.甲明知是偽造的公債票,卻騙乙其亟需用錢,故才以低於票面價值的一成賣給乙,
: 甲之刑責?
: 2.有天,甲在路旁看到一只皮包,裡面有金融卡、信用卡,於是心生貪念,
: 將信用卡中的姓名,變造成甲自己的姓名,而去消費,甲之刑責?
: 5.想法:
: 1.題示情形,甲應該成立§201II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無疑,唯有疑問的是,
: 這算不算是行使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做出財產處分的詐欺行為呢?
: 若有,兩罪間的競合關係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呢?
: 2.題示情形,甲應該成立§201-1I與§201-1II而重行為吸收輕行為,論以§201-1I,
: 疑問在於,甲向店員以信用卡結帳的行為,是否亦成立§339之詐欺罪呢?
: 若有,兩罪間的競合關係為何?
: 謝謝各位指教


兩題的關鍵都在於,詐欺罪之該當是否以「他人之整體財產減少」為必要

以下採德派見解,認為不論詐欺取財(或得利)均為整體財產犯罪,而必須使他人整體財產

有減損為構成要件。

1.甲是否該當§339,端視乙取得該票後是否得順利兌換而定(整體財產是否減少)

如乙不能兌換而受有損害,甲一行為觸犯§201II與§339I,兩罪保護法益不同,

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本題涉及持卡人、特約商店與發卡機構之三面關係,以下區分兩種情況討論:

(1)原權利人未止付:此種情況商家之後仍可以得到金融機構之給付,所以不會發生財產

上損害,冒用者甲應次不會成立詐欺罪。

(2)原權利人已止付:相對的,如原權利人已止付,則甲自然會構成本罪。


林東茂老師對於信用卡詐欺部分有深刻的討論,有興趣可以去借來看看,另外94台上7080

也是相關的判決,可以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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