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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 2010

Re: [課業] 刑法/異常的因果歷程/因果歷程錯誤

作者: robertelvis (收相聲瓦舍VCD)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異常的因果歷程/因果歷程錯誤
時間: Wed Jun 2 16:51:36 2010

針對案例二簡單敘述
1.甲想殺害乙的小孩
2.甲拿了 罐頭蘑菇給乙的小孩吃(天真的以為小孩子吃蘑菇會死)
3.甲不知道罐頭過期
4.乙的小孩因為吃了過期罐頭致死
小弟未對刑法有深入研究
但是在大東海陳傑老師法緒課程的教導下 對刑法有一定的興趣
因此在這提出一些想法

以下為筆記內容摘錄
1.就犯罪一般成立要件分析 故意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對行為之侵害具有認識
2.甲雖有殺人之意 但其所認識者 與客觀上殺人之侵害行為殊不相當 未可謂有故意
3.不能未遂: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4.某甲持刀殺害乙 誤以為乙死 棄屍河裡 某甲原有致死之意又某乙死亡與某甲殺人
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即應負殺人既遂責任

根據5的案例這是大家常用來討論蘑菇案例的常舉例子
1.某甲有致死之意
2.某甲拿刀殺害乙
3.某甲誤以為乙死棄屍於河裡
4.某乙溺斃
這邊所提到的相當因果關係為棄屍行為造成溺斃
並非過失致死犯中所具備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再提到某甲拿刀殺乙 可知某甲對行為之侵害具有認識

回到蘑菇一案
某甲依樣有致死之意
但是某甲拿罐頭蘑菇給某乙的小孩吃 為不能未遂
某甲雖有殺人之意 但其所認識者 與客觀上殺人之侵害行為殊不相當 未可謂有故意
因此某甲殺人罪不成立!!
但是某甲餵食某乙小孩罐頭蘑菇
未發現日期已經過期 實屬應注意而未注意
其後某乙小孩食物中毒死亡 為某甲無認識之過失
因此某甲犯了過失致死罪
以上 是我根據老師的筆記 對於本題的一些看法

最後推文中有人提到間接故意 小弟補充一下
間接故意 為未必故意 不確定之故意
刑§13-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與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以故意論。
與本案例中,甲拿給乙的小孩吃蘑菇罐頭,預見乙的小孩吃蘑菇中毒身亡;
但是乙的小孩最後是食物中毒身亡;與甲所預見的並不相符合!
回到某甲對於蘑菇致死之認識,與客觀上殺人之侵害行為殊不相當,故意應不成立。

對於間接故意小弟舉個例子:
某甲想對乙一家人進行報復,特地抓了數條眼鏡蛇放置於乙在田間的一棟別墅,預見某
一天乙的家人會被眼鏡蛇咬死;於三天後乙的小孩於田邊玩耍,死於眼鏡蛇的毒牙。
此為間接故意!
因為眼鏡蛇可能集體跑去其他地方生活,亦可能被乙一家人打死或報警捕捉!
故成立某甲不能確定之故意!

2 comments:

  1. 推 ckhou:我覺得重點在於,要從社會上一般人的角度去判斷吃蘑菇是不是 06/02 17:44
    → ckhou:會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是否符合一般的經驗法則,要成立不能未 06/02 17:45
    → ckhou:遂,須視其是否出於重大無知,換言之,即如果社會上一般人都知 06/02 17:47
    → ckhou:道吃蘑菇不會中毒,但唯獨甲以為吃蘑菇足以致死,則表示甲乃出 06/02 17:48
    → ckhou:於重大無知 06/02 17:50
    → robertelvis:如果是說蘑菇帶有極微量毒性 旦小孩子吃多了會死 06/02 17:51
    → robertelvis:我就不敢這麼武斷了 畢竟老一輩的說法很多已不可考 06/02 17:52
    → robertelvis:所以這邊要傳喚有利證人 罐頭工廠老闆 06/02 17:53
    → robertelvis:以及不利的證人 地方耆老 然後看法官採信何者 06/02 17:54
    → robertelvis:原題:行為人誤以為任何的磨菇對於幼童均有致命的毒性 06/02 17:56
    → robertelvis:所以應該是用"一般人認為吃蘑菇不會中毒"來解 06/02 17:57
    推 ckhou:如果蘑菇帶有極微量毒性,且小孩吃多了也會死,那就是普通未遂 06/0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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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yaayaa:鋼軌重軌化 可能隱含運量加大 單位成本降低的意思吧 06/02 20:45
    → yaayaa:另外我覺得這些選擇題 要選出的是"最適合"的答案 06/02 20:46
    推 arider:差別訂價是會影響收入 跟成本無關 06/02 21:18
    → robertelvis:普通未遂 就適用砍殺棄屍溺斃的案例 處以殺人既遂 06/02 18:03
    → robertelvis:因為"故意"可成立 06/02 18:03
    推 ckhou:其實我想了一下,前篇s大說的因果歷程錯誤,我認為亦有道理 06/02 18:48
    推 ckhou:所以我認為重點在於甲是否有重大無知,以及行為有無危險,若為 06/02 18:51
    → ckhou:主觀上重大無知,且吃蘑菇對一般人的經驗法則來看並無危險,則 06/02 18:53
    → ckhou:屬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06/02 18:53
    → ckhou:不過因為小孩吃了甲提供的蘑菇罐頭,因而成立過失致死罪 06/02 18:55
    → ckhou:另外如果甲並非重大無知(或壞掉的蘑菇罐頭確實足以致死),則 06/02 18:57
    → ckhou:應為因果歷程錯誤,結果之發生係為甲所製造之風險所實現,具有 06/02 18:59
    → ckhou:結果發生的客觀可歸責任,仍成立故意之既遂,即殺人既遂罪 06/02 19:00
    推 Eternalwing:故意會不會成立要看是用什麼理論, 跟評價的高低程度 06/0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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