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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4, 2010

Re: [課業] 刑法/肇事逃逸

作者: Themis (瑟米斯)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肇事逃逸
時間: Sat Jun 5 05:37:48 2010

※ 引述《huiming (寂寞在唱歌)》之銘言:
: ※ 引述《Themis (瑟米斯)》之銘言:
: : 1.考試科目:刑法
: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185-4肇事逃逸罪 293 294遺棄罪
: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補習班講義
: : 4.想問的內容:
: : (1)肇事逃逸是否限於故意或過失?實務上似乎不限,學理上有限?
: : (2)若是自己遵守交通規則停紅燈被喝醉酒的人乙撞到,對方受重傷,不管他直接離開,
: : 是否會成立185-4
: : (3)承上,若是該醉漢因而死亡,要論 293 或是 294?
: : 因為自己無故意過失,應該無法論293吧?刑法之處罰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 : 至於是否依法令 契約應予以救助就不知道了...
: 1. 肇事可能是故意或過失,但肇事逃逸必須是在明知已有人死傷的前提才會成立。
: 2. 會, 因為已滿足犯罪三要素
: 3. 由於不作為導致對方死傷,論294違背法令義務之遺棄罪

【裁判字號】:88年台上字第7396號
【裁判案由】:竊盜等罪案件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
項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
以非難,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
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
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
否過失,則非所問

所以實務上這判例是承認無過失亦會成立
這是林東茂刑法綜覽上引的判決
不過我感覺紅色的部份前後好像有點矛盾?
係針對過失非難,但是又說是否過失則非所問?

不過學者還是主張至少要無過失,我看學儒講義黃榮堅亦是,不過理由不太一樣,因為我
是今天去書局翻書所以無法把理由打出來,大概是從抽象危險、刑度方面去批評
不過考試我大概只會提一下學者認為無過失吧,除非考點很大在肇事逃逸

2 comments:

  1. → IMDACO:沒有矛盾阿,前面談276I 284I ,後面談185-4 06/05 06:32
    推 awanderer:沒有矛盾 06/05 08:04
    → awanderer:對於肇事採無過失責任 逃逸則須有故意 06/05 08:04

    ReplyDelete
  2. 推 Ivogore:最低貨等是訂有最低費率 所以適合短距離貨物 否則沒賺頭 06/05 12:35
    推 tak0hareluya:去年是在志光補的..今年因為課程時間所以轉去學儒... 06/05 10:24
    → tak0hareluya:其實我真的覺得學儒的服務比較差...另外就是... 06/05 10:24
    → tak0hareluya:ㄟ...罷了...不要做人身攻擊..念好自己的書! 06/05 10:25
    推 gy0178:見怪不怪 06/05 11:22
    → gy0178:有傳簡訊算有良心的,有的連傳都沒有 06/05 11:22
    → rb0083:我是用函授的 蠻方便就是了 06/05 12:07
    → iamroamer:唯一的方法....就是每天上網看課程表.... 06/05 12:15
    推 blockhorse66:學儒都是降子吧..其實應該說補習班的老師都很隨性XD 06/05 13:33
    → ikehunting:條文不同,要看清楚。 06/0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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